降50%!上海调整阶段性电梯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4-04-18 10:18:04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执行2024年本市阶段性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沪市监特种2024014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设计文件鉴定等全部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内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50%。

《实施细则》明确,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的电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设计文件鉴定等全部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内容,均纳入本次降费范围。

《实施细则》明确,适用对象为一院九所对本市特种设备开展的法定检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单位(含个人)。

《实施细则》明确,降费的时间范围和具体情形:

本次降费的时间范围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院九所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50%:

(一)下次检验日期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且于2024年12月31日前报检并受理的定期检验;

(二)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受理且已实施安装或投料生产的监督检验;

(三)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受理的首次检验、型式试验、设计文件鉴定等法定检验。

原文如下: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24年本市阶段性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为了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根据《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举措》(沪府办规〔2024〕4号)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4〕15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执行2024年本市阶段性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关于执行2024年本市阶段性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举措》(沪府办规〔2024〕4号)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4〕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执行2024年本市阶段性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以下简称“降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实施主体

本次降费的实施主体为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和各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以下统称“一院九所”)。

二、适用范围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9〕4号)所规定的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设计文件鉴定等全部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内容,均纳入本次降费范围。

三、适用对象

一院九所对本市特种设备开展的法定检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单位(含个人)。

四、降费的时间范围和具体情形

本次降费的时间范围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院九所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50%:

(一)下次检验日期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且于2024年12月31日前报检并受理的定期检验;

(二)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受理且已实施安装或投料生产的监督检验;

(三)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受理的首次检验、型式试验、设计文件鉴定等法定检验。

五、票据内容修改

一院九所在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时,应将非税开票系统的检验内容的单价变更为原收费标准的50%,且在票据备注栏中注明“降费”。

六、退费事宜

一院九所应当与财政部门做好有效沟通,积极稳妥地做好降费前后的工作衔接,并按规定要求办理符合条件的已全额缴款的退费事宜。退费实行依申请方式办理,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七、其他事项

(一)一院九所要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加强降费相关政策的宣传与指引,妥善解决好执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4〕15号)和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并自觉接受市、区两级价格、财政等部门监督管理。

(三)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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