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一:将违规设置供应商库纳入政采监督检查范围
经常有供应商向记者咨询,如何才能进入某学校的供应商库。部分学校的采购项目,供应商不入库,就无法参与采购活动。学校的这种做法合规吗?
答案是否定的。在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九十五号)中,长春市华瑞天成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及评标委员会私自修改吉林省乐慧商贸有限公司和长春市鼎飞商贸有限公司的报价,违背事实。财政部门在调查中发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存在违规设置供应商库的问题。最终责令采购人就违规设置供应商库的问题限期改正。北京某空气消毒机供应商董事长说:“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先入该单位供应商库的情况很多,对我们这样成立不久的供应商而言,非常不友好。我们在咨询采购单位相关负责人时,部分采购负责人爱答不理,直接影响了我们参与空气消毒机采购活动的时机,也影响了我们参与的积极性。建议财政部门加大重点抽查、核查力度,将设库情况纳入政府采购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对清理不到位的采购单位,及时督促整改。”
诉求二:参数设置不明确验收难通过 应把好需求管理源头关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如果采购人不了解产品,市场调研不充分,提出的采购需求不够科学合理,参数设置也不客观、量化,最终无法采购到物有所值的产品和服务。如四川某高校家具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课桌椅工艺粗糙,座椅高度不可调整,不满足大学生的使用需要。该供应商返工三次才通过验收。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需求未明确,技术参数未量化。如采购一把椅子,采购人要明确用途是办公椅、课桌椅还是宿舍用椅子,椅脚、底盘的具体要求,所需的材质如何,规格尺寸是多少,是否有额外功能需求等。采购需求合理明确,供应商才能有针对性地响应,采购人才能采购到符合需求的产品。
诉求三:供应商CA购买成本高 呼吁全国互认
全国很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不同,供应商每参与一个地区的项目可能就要办理一个CA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而供应商办理CA普遍存在办理手续复杂、成本高、CA难兼容互认等问题。武汉某体育企业销售经理说:“我们投标的主要区域在湖北省内,之前各市、州、县的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相互孤立,需办理不同的CA才能参加省内各地区的项目,对供应商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今年我们发现,湖北省在逐步统一全省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降低了我们参加采购活动的成本。希望未来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CA互认。”
当前,国家正在积极推进CA全国互认工作,如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杭州市等地已完成跨省兼容互认或者平台之间CA兼容互认。
诉求四:加大电子采购文件违规收费整治力度
对于开展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实际采购活动中,仍有不少项目要求供应商付费购买电子采购文件。8月30日,财政部发布一则投诉处理公告,四川省达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装备配备项目,供应商下载电子采购文件需付500元,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向财政部提起投诉,认为电子招标文件不应收费,财政部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山东某企业说,他们遇到电子采购文件售价在300元—600元不等情况,建议监管部门加大对乱收费现象的检查、惩治力度,这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能降低不少。
诉求五:用销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排斥中小企业应严禁
某电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投标品牌产品应满足2020年至2022年销售业绩在60亿元(含)以上的得3分,50亿元(含)至60亿元的得2分,50亿元以下的得1分。
南京万德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某电梯企业等相关负责人说,该案例实际就是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对于中小微企业和新近成立的企业而言,具有限制性和排他性。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采购文件不得以投标(响应)人的注册资本、规模等不合理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达到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目的。
诉求六:将原厂同一品牌设为评审因素的违规行为应整治
采访中,近10家电梯企业负责人表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采购文件要求电梯原厂同一品牌并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况不少,建议监管部门加大对采购文件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的清理整治。
“一些电梯招标文件,通常会要求曳引机、控制柜、门机等三大件与所投电梯是同一品牌,并作为评审因素。”江苏某电梯企业负责人说。
上海某电梯企业负责人说,7月,他们参加某安置房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在评审因素中设置,所投产品的曳引机、主板为原厂同一品牌得5分,否则不得分。
“不少采购文件要求电梯核心件或部件原厂原品牌,除了小部分规模做的较大的企业能做到,其他很少能做到。”东北某电梯企业负责人说,对于产品原厂同一品牌的要求,是“品牌倾向限制”行为,其歧视性和限制性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外行人一般看不太出来,但业内人士一看便知。
诉求七:将特定金额业绩设为评审因素等歧视待遇应消除
实践中,部分采购人将特定金额的业绩、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广东某电梯企业负责人说,近期,公司参与本省某电梯采购项目投标活动,招标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投标人提供合同金额3000万元业绩得2分,最多得8分,不提供不得分。“我们一年参与数百个电梯采购项目,经常遇到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合同业绩、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况。”某电梯企业负责人说。
在记者采访的电梯、家具、体育、空调等领域供应商中,有一半以上的供应商均表示遇到过上述情况,建议财政部门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提升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满意度。
诉求八:将进口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歧视待遇应查处
“在电梯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要求电梯零部件是进口件并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况很多。对国产品牌而言具有一定的歧视性和排他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参与电梯采购活动的积极性,强烈建议财政部门加大查处力度,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浙江某电梯企业负责人说。他向记者提供了三份电梯招标文件,在评审因素技术分值设置中,均将电梯主要部件进口件作为评分项。例如,某农商行电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在评审因素技术分值设置电梯主要部件:所投产品的曳引机部件进口的得4分,其余不得分。(须提供相应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未提供不得分)
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三百八十号),公告东北林业大学3号学生公寓电梯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财政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明确将电梯部件原装进口作为评审因素属差别歧视待遇。
诉求九:恶性低价竞争难界定 呼吁公平竞争落地举措
某学校塑胶跑道项目,预算130万元,F供应商以60万元成交。B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F供应商报价不合理,属于恶性低价竞争。财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其投诉。
山东一诺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王清斌认为,低价中标(成交)是常态。供应商以低于市场价格中标后,要么选择低价低质材料,要么降低场地厚度,实际交付项目很难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浙江某电梯企业负责人说,恶性低价竞争不仅会加剧行业恶性竞争,最终导致采购项目无法顺利开展。
何为恶性低价竞争很难界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中对于“低于成本价”竞争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因此,恶性低价竞争的投诉多以“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告终。
诉求十:“政采贷”活水未真正“解渴” 应构建回访机制促落实
近期有不少供应商反映,他们并未真正享受到“政采贷”的福利。某空调供应商负责人说,作为小微企业,个别银行可能考虑企业成立的时间短,担心其日后没有还款能力,在办理“政采贷”时,缺乏积极性,受理也不太及时。即使受理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让企业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办理的贷款程序非常繁琐,给企业带来较大负担。而且,银行放款时间和供应商用款时间有时也不一致,急需用款时企业也只能被迫等待。建议监管部门建立“政采贷”跟踪、调研和回访机制,了解“政采贷”真实的受理、放款等情况,让“政采贷”活水真正为供应商“解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