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涉及电梯使用单位等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5-04-02 09:59:01

3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日,涉及电梯等设备。

《征求意见》列出,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经营主体管理的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属于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经营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关于机构设置,《征求意见》提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套)落实安全责任人: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注2-2),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注2-3)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等。

关于安全警示,《征求意见》提出,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除前款以外的其他特种设备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所,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在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方面,《征求意见》提出,电梯、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关于使用标志中涉及使用标志的设置,《征求意见》提出,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梯的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二。

使用标志的张贴和悬挂,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固定在电梯轿厢(或者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使用标志的发放,电梯进行自行检测后,使用单位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设备基本情况,设备种类,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也可直接印制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基本代码,按照《特种设备目录》中品种的代码(4位阿拉伯数字)编写。如第二类容器为“2150”,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为“3110”。制造顺序号,制造单位自行编排的产品顺序号(6位阿拉伯数字),位数不足的在前面补零。如果制造顺序号超过999999,可用拼音字母代替。如2015年制造的某一品种的压力容器的产品制造顺序号为98,则编为“00098”。2018年制造的某一品种的电梯整机制造顺序号为1000000或者1100000,则制造顺序号为A00000或者B00000,依此类推。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二)

​说明:

1.此式样为电梯的使用标志。

2.《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固定在电梯轿厢(或者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3.安装后新投入使用的电梯,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登记机关公章;该电梯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后,由监督检验机构或者定期检验机构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检验专用章;该电梯进行自行检测后,使用单位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到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4.《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检验机构(检测单位)”一栏填写最近一次实施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自行检测的检验机构或者检测单位名称;“下次检验(检测)日期”一栏,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和填写。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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