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电梯维护保养合规指南 (征求意见稿)》《电梯自行检测合规指南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至2025年9月10日前,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测行为,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电梯安全稳定运行。
对于电梯维护保养,《征求意见稿》提出,为建立健全山西省电梯安全监管诚信体系,规范维护保养单位工作行为,促进使用单位严格履行监督职责,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全面提升电梯维护保养质量水平。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维护保养工作,以及在山西省境内开展的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征求意见稿》列出梯维护保养单位基本要求:
(一)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具有与维保项目和数量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以及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三)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计划与方案;
2.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3.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4.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应当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
5.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记录;
6.建立每台电梯维保记录,并将维保记录及时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至少保存4年;
7.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8.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并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维保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9.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根据使用状况确定,但应不少于《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经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签字、维保单位加盖公章或者其他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10.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征求意见稿》列出,维护保养实施:
(一)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依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基本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以及所保养电梯使用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维保单位应当相应增加并且及时修订维保计划与方案。
(二)本指南依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基本要求,完善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维保项目的维护保养方法及维保项目参考时长(见附件),维保单位需按相应规定或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进行维保,维保工作时间应不低于规定的参考时长。
(三)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季度维护保养除符合半月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外,还应符合季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半年维护保养除符合季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外,还应符合半年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年度维护保养除符合半年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年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四)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
2.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
3.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4.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并在维保记录上签字确认。
(五)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其维保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系统的,其数据在保存过程中不得有任何程度和任何形式的更改,确保储存数据的公正、客观和安全,并可实时进行查询。
《征求意见稿》列出隐患报送:
在维保过程中,发现电梯仅依据合同规定的维保内容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修理(包括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维保单位应当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其中重大事故隐患还要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电梯未取得许可生产、因安全问题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
(二)发生过事故,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三)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
(四)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五)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
(六)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
(七)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八)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 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对于电梯自行检测,《征求意见稿》提出,为建立健全山西省电梯安全监管诚信体系,规范电梯自行检测行为,促进使用单位和检测单位严格履行相关职责,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自行检测工作,以及在山西省境内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检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