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山东省德州市近日正式公布修改后的《德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登记号DZCR—2025—0010002),该办法在明确加装电梯补贴政策续期至2030年7月16日,每部电梯仍执行10万元补贴标准的同时,还将《德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德政发〔2022〕6号,登记号DZCR—2022—0010001)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加装电梯实施主体为电梯共有人,应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作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管理义务。对无运营使用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调落实,未确定运营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另外,从政策本身来看,该市中心城区补贴依旧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而对于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加装电梯项目,补助资金将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统一考量,财政不再单独列支预算;其他县(市)则可根据自身财政实力和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贴资金额度,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在政策实施流程方面,该办法进一步明确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将依据合同、竣工验收意见、使用登记证明等关键材料,一次性发放加装电梯补贴,简化补贴领取流程。与此同时,为调动社区基层组织积极性,新政策规定,中心城区每完成一部电梯加装,给予社区居(村)委会2000元工作经费补助,同样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其他县(市)的具体补助政策由各地自行制定。
为保障加装电梯的施工和使用安全,该办法还明确规定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应当按规范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项目名称、参建单位名称、加装电梯委托代理人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审查意见等;加装电梯项目完工且电梯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后,加装电梯委托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勘察(按需)、设计、施工、监理(按需)、维保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参加,验收合格后形成竣工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合格,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该办法还在多个层面为加装电梯工作提供便利。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无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免予征收地价,也无需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大大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同时,加装电梯新增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且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消除居民产权相关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