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梯检验检测服务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供应商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A供应商迟迟不与采购人签合同。在采购人再三催促下,A供应商提交了放弃中标申请函,称因为关键检测设备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履约,所以申请放弃中标资格。
采购人收到弃标函后,顺延了第二名中标候选人,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研究了A供应商的弃标函和采购文件要求后,认为A供应商没有正当理由弃标,将面临着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A供应商了解到可能受到的处罚,又反悔了,表示愿意尽快按照要求履约。这种情况下允许供应商继续履行合同吗?
不可以。
政府采购是一项不可逆的活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双方均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即采购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资格。本案例中,供应商因关键检测设备出现故障,提出放弃中标,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其提交弃标函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且已经完成,不存在反悔的可能性,采购人应当拒绝与该供应商签订合同。
因此,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增强守法守信的意识,谨慎承诺,理性评估投标(响应)的履约风险,这是供应商应当承担的审慎义务;同时监管部门要追究失信违约责任,让供应商审慎投标(响应)、不再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