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获悉,10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津政规〔2025〕4号,以下简称《通告》),天津市辖区内,除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外,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也将支持提取公积金进行支付。该《通告》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津政规〔2021〕3号)废止。
《通告》提到,天津市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既有住宅老旧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的,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同样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申请时间上要求,申请人应在电梯竣工验收后两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同一套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对该套住房加装电梯或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直接出资的金额。
此外,《通告》还提到,提取公积金申请人如果有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可存在当前贷款逾期的情形,否则也不能提取公积金用于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以及加装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