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合规指南》和《电梯自行检测合规指南》,旨在构建诚信监管体系,压实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及检测机构责任,推动电梯安全管理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型,全面提升全省电梯运行安全水平。
两份指南覆盖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及人行道等全品类设备,对维保单位提出十项刚性要求,包括制定计划、落实防护、应急演练、24小时响应、记录归档、人员持证、年度自检等,尤其明确市区30分钟、其他地区1小时内抵达困人现场的救援时限,强化服务保障。
自行检测方面,指南明确检测主体须具备资质、独立质控、数据可溯,严禁转包。检测过程需持证上岗、环境达标、项目完整,鼓励根据设备状况增补检测内容,但必须确保方法合规、时间充足。报告须统一格式、盖章签发,重大隐患如门锁短接、安全钳失效等八类情形须立即上报监管部门,形成闭环管理。
指南同步强调信息化支撑,要求检测数据实时上传监管平台,实现全过程留痕、可查可控。通过标准化流程、制度化约束与智能化监管三结合,山西省正系统性提升电梯全生命周期安全治理能力,切实守护群众“上下”安全。
原文如下:
电梯维护保养合规指南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山西省电梯安全监管诚信体系,规范维护保养单位工作行为,促进使用单位严格履行监督职责,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全面提升电梯维护保养质量水平,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曳引驱动乘客、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维护保养工作。
本指南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开展的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三、编制依据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四、名词解释
(一)合规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维护保养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准则,以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相关规定。
(二)电梯维护保养
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与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五、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基本要求
(一)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具有与维保项目和数量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以及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三)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计划与方案;
2.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3.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4.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应当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
5.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记录;
6.建立每台电梯维保记录,并将维保记录及时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至少保存4年;
7.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8.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并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维保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9.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根据使用状况确定,但应不少于《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经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签字、维保单位加盖公章或者其他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10.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六、维护保养实施
(一)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依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基本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以及所保养电梯使用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维保单位应当相应增加并且及时修订维保计划与方案。
(二)本指南依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基本要求,完善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维保项目的维护保养方法及维保项目参考时长,维保单位需按相应规定或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进行维保,维保工作时间应不低于规定的参考时长。
(三)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季度维护保养除符合半月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外,还应符合季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半年维护保养除符合季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外,还应符合半年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年度维护保养除符合半年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年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四)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
2.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
3.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4.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并在维保记录上签字确认。
(五)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其维保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系统的,其数据在保存过程中不得有任何程度和任何形式的更改,确保储存数据的公正、客观和安全,并可实时进行查询。
七、隐患报送
在维保过程中,发现电梯仅依据合同规定的维保内容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修理(包括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维保单位应当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其中重大事故隐患还要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电梯未取得许可生产、因安全问题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
(二)发生过事故,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三)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
(四)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五)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
(六)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
(七)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八)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 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电梯自行检测合规指南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山西省电梯安全监管诚信体系,规范电梯自行检测行为,促进使用单位和检测单位严格履行相关职责,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自行检测工作。
本指南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开展的电梯自行检测工作。
三、编制依据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2-2022)
《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
四、名词解释
(一)自行检测
指电梯使用单位为保证本单位所使用管理电梯的使用安全而自行开展的,或者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开展的检测活动。使用单位也可以委托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实施自行检测。
(二)合规
电梯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准则,以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相关规定。
(三)检测单位
指实施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以及电梯
检测、检验机构。
(四)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
受使用单位委托实施电梯自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并且核准项目中包括电梯检测,或者电梯定期检验(仅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所述的甲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五、检测单位基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
对本单位使用管理的电梯实施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以及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电梯实施自行检测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配备与检测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检测人员、检测仪器设备等,建立和实施检测工作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维保单位还应当设置独立开展检测工作的部门。受使用单位委托实施电梯自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人员、检测仪器设备,健全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取得相应核准。
(二)质量管理
1.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结合承担的检测项目特性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且有效实施。
2.检测单位应当依据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结合检测对象特点制定包括检测程序、内容、要求和方法以及检测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的检测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测工作。
3.检测单位应将检测过程、检测记录、检测报告等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进行重点控制。
4.检测单位应定期考核检测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检测质量,定期评审已发出的检测报告。
(三)分支机构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在其注册地以外设置分支机构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必须由持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与使用单位签订电梯自行检测合同。
2.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要对分支机构全面进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覆盖分支机构。
3.应当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
4.检测人员须在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执业注册。
5.检测人员与仪器设备数量应与本区域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量相适应;
6.不得将检测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四)信息管理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和实施自行检测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1.具备电梯检测人员、检测记录、检测报告管理等功能,能够实现将检测数据上传至属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
2.确保收集和管理信息收集要及时、齐全、准确、安全和可追溯性;
3.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得到授权并且有效控制。
六、自行检测实施
检测单位应派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现场对环境进行确认,对检测过程中的危险源和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按照检测细则、工艺、方案实施检测,形成检测记录和报告。
(一)检测环境
1.进行整机检测时,供电电压及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2.相关区域没有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进行了必要的封闭和防护,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测的警示标志。
(二)检测项目
电梯自行检测的项目、方法与工作时长可参考本指南第八条《电梯自行检测方法与参考时长》,相关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长不宜低于其中规定的时长。
《电梯自行检测方法与参考时长》中列出的自行检测项目为最少需完成的项目,检测机构应当根据设备特点、使用环境、使用状况、安装维护说明书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增加相应的自行检测项目。增加项目所用检测方法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所用时长应保证检测项目能够真实、准确、全面地完成。
(三)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格式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测报告发出后需要更正时,对于不影响检测结论的更正,可以采用补充说明的方式,书面传递给客户;对于影响检测结论的更正,要向客户提供更正后的检测报告,并且将原检测报告收回,按规定程序处置。检测报告需要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专用章,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管理规定。
七、隐患报送
电梯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检测中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其中重大事故隐患还要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取得许可生产、因安全问题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
(二)发生过事故,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三)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
(四)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五)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
(六)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
(七)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八)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