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期准备阶段
参考地区:天津市、杭州市、沈阳市、厦门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体做法: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楼栋、单元(门)为单位申请。
2.以单元为单位申请的,本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作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统一意见、编制方案、项目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维护管理等工作。公有或者单位自管的老旧小区住宅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
3.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也可以书面委托加装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人、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
4.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申请人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申请人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受委托的单位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手续办理、履行承诺和建设期间的质量安全管理。
5.鼓励业主委员会、老旧小区住宅原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积极参与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工作。
制定实施方案
参考地区:天津市、上海市、石家庄市、杭州市、青岛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体做法: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按照“一梯一策”的原则,由申请人或实施主体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人防防护功能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2.对居民提出加装电梯意愿的小区,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建筑设计等专业单位,对小区加装电梯的规划要求、建筑条件、消防安全、小区环境等进行可行性评估,初步明确该小区加装电梯整体设计要求。评估结果应告知申请人,同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抄送有关部门和相关配套管线单位。
3.业主应当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征求所在楼栋(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4.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实施方案,应当在计划加装电梯的单元、楼栋、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申请人及实施主体职责、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及资金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方式及资金分摊方案等内容。
引导居民协商
参考地区:上海市、天津市、杭州市、北京市、广州市、大连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体做法:
1.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建立和完善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共同推进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搭建沟通议事平台,细化协商议事流程,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
3.区、县(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加装电梯专门工作机构组织电梯企业、设计单位、设计师、工程师、法律顾问、志愿者等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利用政务信息服务平台,开展项目咨询、调解、受理和预审服务,将服务下沉到基层,让社区工作人员、设计师、工程师、志愿者等与业主前期协商。以政府购买方式,开展社会组织参与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培育工作。
化解意见分歧
参考地区:福州市、厦门市、广州市、杭州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体做法:
1.业主对加装电梯有异议,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协调。
2.业主提出增设电梯直接影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部门可以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技术鉴定。建筑设计违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取得受影响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或者修改设计方案,申请人已经与相关受影响业主达成协议的除外。建筑设计不违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应当对业主做好解释说明。
3.相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工作职责与程序,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积极组织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出具调解情况说明。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4.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5.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加装电梯的整个过程进行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