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20个电梯维保采购文件,有哪些突出问题?

我国在用电梯数量居全球首位,因此激增了电梯维保市场需求扩大,电梯维保采购需求与日俱增,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近期梳理了20份电梯维保采购文件,存在哪些不合规现象?
电梯采购

梳理20个电梯维保采购文件,有哪些突出问题?

我国在用电梯数量居全球首位,因此激增了电梯维保市场需求扩大,电梯维保采购需求与日俱增,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近期梳理了20份电梯维保采购文件,存在哪些不合规现象?

可以限定经营范围、要求厂家授权吗?

我国在用电梯数量居全球首位,电梯维保市场需求量大,电梯维保采购项目多,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梳理了近期20份电梯维保采购文件,存在一些不合规情况,阻碍了政府采购提倡的优化营商环境发展。例如,要求投标人到现场报名,才可获取招标文件的情况,占近两成;有的招标文件提出电子版收费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不规范占两成;不按照规范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占10%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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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维保采购项目中,除了电梯出现大修外,招标文件不能要求投标人出示电梯厂家授权书。例如,​某单位电梯维保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经营范围符合本项目要求;持有效营业执照;须具备国家管理部门颁发的电梯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B级及以上资质;必须取得电梯生产厂家的维护服务授权委托许可证明;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该条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存在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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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必须现场报名才能获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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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单位电梯维保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要求现场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属于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能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一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吗?

在某单位电梯维保采购项目中,对于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出具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须包括审计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表)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该条款排斥新进成立的企业参加电梯维保采购活动,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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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招标文件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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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电梯维保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要求“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视为不合格供应商,其投标文件无效”,其中《合同法》应该改为《民法典》,所以作为该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不规范。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属于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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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某单位电梯维保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属于对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不严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顺延”是指顺着次序向后延期,“延长”则不是顺着次序向后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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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必须提交纸质质疑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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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电梯维保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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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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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电梯维保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其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后退回”,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电梯维保采购项目能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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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电梯维保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该条款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某单位电梯维保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代理服务费:在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按原计价格〔2002〕1980号文执行工程采购相应费率下浮20%,以中标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该条款不该应用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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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即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以及编制采购文件时,载明代理费收取标准及收费金额,并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接受社会公众及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监督。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以由采购人方面支付。因此,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和支付主体系委托协议中的民事约定行为,由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并无法定标准。

电梯维保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不是工程招标投标项目,不应该引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款,应该用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合同履行期内可以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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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电梯维保采购项目,为三年合同期,合同一年一签,招标文件要求“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如采购方对履约情况不满意或者中标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违法行为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采购方不再续约”,对于条款中“履约情况不满意”没有进行量化,无法界定其“满意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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