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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龄女童被电梯“吃”手 法院判决商场赔17万余元

作者:陈琼珂 发布于:2015-11-17 13:07:59 来源:解放网
  2014年暑期,四龄女童小敏在某商场玩耍时不幸被电梯夹断了左手,小敏父母在与商场沟通无果后将其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57万余元。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商场经营者赔偿小敏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去年暑假,小敏在父亲从事个体经营的某商场自动扶梯上独自来回乘坐玩耍,现场并没有人员看顾。当小敏再次乘坐下行扶梯向上行走时,不慎摔倒,左手卡入电梯脚踏板和扶栏之间的缝隙内,被齐腕夹断。幸好在场众人相助,电梯关停。经消防人员施救,小敏被送医治疗。此后经医院几番手术治疗,共用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金、医疗辅助器具费、交通费8.4万余元。
 
  小敏父母诉称,小敏之所以摔倒是由于扶梯梯级踏板之间缝隙过大,商场经营者作为电梯的使用人对电梯维护不当,缺乏必要的安全管理。故应赔偿小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金、医疗辅助器具费、伤残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77903.09元。
 
  商场经营者辩称,事故是小敏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导致。自动扶梯的安装和使用均符合国家标准,商场经营方在商场和电梯的使用管理上已尽到职责,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应小敏父母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小敏的伤残级别及误工、营养、护理期限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小敏左上肢外伤,后遗左手功能障碍、四肢长骨骺板粉碎、左上肢感觉及运动障碍等,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七级、九级、十级、十级伤残;损伤后共需休息300-330日、护理300-330日、营养180日。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动扶梯本身金属结构所具有的强度和机械运动时所产生的不可控性,行人乘坐时需站稳梯板、攀拉扶手以保障安全。而本案事故发生的前后过程中,小敏独自乘坐自动扶梯玩耍,由于其系未成年幼儿,对事物的安全认知和判断存在缺陷,其行为需要靠监护人的教育和保护。而小敏的监护人长时间放任其脱离监护而独自进行危险性较高的活动,未对小敏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商场经营者而言,作为自动扶梯的管理者和使用者,虽已在电梯的硬件设施上尽了管理职责,但在人员管理上尚存在疏漏。商场经营方的保安人员眼见小敏独自玩耍的过程,而未对孩子和监护人进行劝阻,客观上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应对本案事故承担次要责任,酌情确定承担比例为三成。
 
  对此,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商场经营方赔偿小敏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71046.93元。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张修耘提醒,本次事故的发生教训是惨痛的,事故后果将影响孩子终身。如果事故发生前家长、企业可以将孩子的安全利益放在首位,防范于未然,就不必在事发之后来争论责任承担问题,孩子的安全利益就会大幅度增加。孩子是家庭的未来,更是祖国的未来,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爱。已经造成的伤害无法挽回,希望这样令人痛心的电梯伤人事故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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