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设计要严格按照国标执行
作者:谭维克 发布于:2013-01-02 15:5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按道理,电梯设计应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执行。但在实际电梯招标过程中,受制于各方面的制约和影响,电梯设计很难满足国家标准。
例如,2012年8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的第6.4.2条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能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应"字可以理解为是准强制执行的标准,建筑设计院理应认真贯彻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难得到执行。作为北京市专家库的评标专家,2012年8月1日以后,笔者应邀参加了很多次住宅楼电梯的评标工作,其中没有一家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执行从8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的第6.4.2条,即"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能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本来这个国家标准对业主和电梯用户都很有好处的,为何难以执行?笔者认为,一方面是因为设计院的设计人员素质太低或者太懒,不愿意执行新的强制性标准;另一方面的原因是,设计审核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没有及时发现有"设计缺陷"的图纸。
在实际电梯评标过程中想否决这一有"设计缺陷"的设计很难,因为评标专家的职权是以招标文件为依据进行评标,而电梯招标文件一般都没有把有"设计缺陷"的图纸作为废标条件。所以评标专家没有权利对一个有"设计缺陷"的项目做出废标处理。而且当前很多业主都是在拿到通过审核的设计图纸或楼房开工后,甚至个别的业主是在楼房快封顶时才进行电梯招标,这时楼房的电梯井道已经成型,根本没有改变的机会。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从源头抓起,业主在设计招标或委托设计前就应该先进行相关技术、业务的咨询,做到心中有数。另外,对设计图纸的审核也很关键。如果设计人员素质低或是不认真,设计出的图纸有缺陷的话,大部分业主是查不出来的,需要审核部门人员把关。如果这个环节出问题,要想在后续环节进行改正相当困难,即使能改正,也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增加了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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