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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全疆5万台电梯加贴责任标志

作者: 发布于:2016-08-02 08:32:15 来源:电梯加贴责任标志

     今年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根据该管理办法十三条,要求全疆所有在用电梯必须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年底全疆5万台电梯加贴责任标志
 
    该办法要求: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标明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使用登记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警示标志;电梯经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停止使用电梯超过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应当公告电梯停止使用的原因和修复时间。
 
    近年来,随着新疆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对电梯的需求越来越高,电梯数量迅速增长,截止2015年年底全区电梯总量达5.3万台,较2010年年底增长了3.9万台,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呈现出增速块,使用面广,并逐渐进入老旧状态的特点。
 
    为保障乘客安全出行,今年上半年全疆共整治隐患电梯99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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