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物业小区电梯谁来管?武汉这7部修改后的政府规章说清楚了
作者:王荣海 发布于:2020-08-07 09:34:18 来源:楚天都市报
无物业的小区,电梯没有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社区需要协助落实管理责任;从事印铸刻字业不再需要街道出具证明,但经营公章刻制业务,需履行实名制。武汉市人民政府近日公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7部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文有修改或调整。
细化无物业小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
电梯安全备受市民关注,特别是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电梯使用问题更加突出。针对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只有1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如果协商无法确定电梯管理单位,原办法规定: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修改后的办法规定,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或者指定使用管理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管理责任。
增加湖泊绿线变更和调整的约束性规定
《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也有部分条款有修改。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城市绿线的变更和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并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规定。对湖泊绿线等城市生态控制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还应当符合湖泊绿线、基本生态控制线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城市内不少大型公园成为防空避难场所。新办法规定,合理有序对城市公园绿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应急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等规范要求,并依法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园林和林业部门审查批准。与此前相比,增加了应急避险设施建设需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等规范要求。
从事印铸刻字业不再需要街道出具证明
以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经营印铸刻字业,应分别持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然后向经营地点的区县公安部门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凭证申请营业地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修改后的办法规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印铸刻字业,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还需向经营地点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以前的办法规定,印铸刻字业应设置印铸刻字登记簿,记载委托单位名称、证明或批准文件编号,委托印制物品名称和数量,经手人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内容。登记簿和有关证明文件应保存三年。
新办法修改为,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应当严格履行实名制相关要求,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录入公安印章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此外,《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也有个别条文也有微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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