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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新政策 双“检”齐下护居民安全乘梯

作者:王清楠 发布于:2020-09-30 14:32: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9月18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安徽省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安徽省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立法。《方案》出台的核心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提升电梯维保、检验、检测质量为目标,深化“放管服”改革,改进电梯维保模式。改革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推动安徽省电梯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保障人民乘梯安全和出行便利。
 
  《方案》在电梯维保上实现创新,采用“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方式进行试点内容,电梯维保实行网上办理备案,在备案时将维保单位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将电梯维保单位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承诺在网上一并公示。其次强化信用管理,《方案》的实施意在打通“安徽省特种安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通道,实现电梯安全监管信息与企业信息之间交换共享。采用物联网模式将电梯安全监管与企业信用监管有效融合。
 
  维保检测检验方式实现改革
 
  《方案》规定了安徽省对投入使用年份不同的电梯检验检测的周期做出规定。《方案》建议调整试点电梯检验检测周期。新安装电梯在6年内做到3年一安检,在不安检的年份采用检测的方式来保障电梯的安全,在不进行检验的年份,安徽省要求有关部门每年进行安检。对于15年以上的电梯实行1+1模式,即当年检验,下年检测模式开展检验检测,对于6到15年的电梯,采用一年检测,一年检验的模式。对于十五年以上的电梯采取一年之内检验一次检测一次的频率。此外对于停用一年以上重启使用的电梯、或者在使用年限未超过15年就经历过大修的电梯,必须开展一次检测才可以投入使用。
 
  《方案》中提到,如果检验和检测的结果发生分歧,可以参照《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处理。即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电梯使用单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电梯使用单位,必要时可以组织复检。
 
  检验检测双管齐下保障出行安全
 
  电梯定期检测是安心出行的保障。家住安徽省的王女士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她出行非常在意电梯的维检,如果居住地的电梯出现过故障,会避免去再次乘坐该电梯,除非维保人员来进行过维修,并贴出公示。所以,王女士表示,她很看中电梯的定期维保,这能让她出行安心。
 
  电梯的检测和检验有什么区别?《政府相关信息》报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检验”是国家对电梯的生产、使用实行的技术监督措施,具有强制性和行政性。“检测”则是企业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检查测试,是市场行为不具有行政性。检验具有实施不定期性,检查对象不确定性;检测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时限进行检测。安徽《方案》的出台,是将电梯检验实现主体性固定性,让电梯多一次体检,为住户多一份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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