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扶梯为何吃人?事故应由谁担责?
作者:程媛媛 发布于:2015-10-09 09:17:38 来源:新京报
重庆轨道交通公司通报称,事发时家长因故离开,小孩背靠扶梯玩耍时摔倒被卷入;涉事电梯刚维保
昨日上午11时许,重庆红旗河沟轻轨站一名男孩被电梯扶手卡住致死。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轨道交通公司)通报称,事故发生时电梯正常运行,4岁男孩独自背靠电扶梯扶手玩耍,胸腹部被卡住,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4岁男孩独自背靠电扶梯扶手玩耍
事故发生后,扶梯已暂停使用,轻轨运营正常。
目击者称事发时电梯有紧急暂停
轻轨站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事故发生时男孩母亲在洗手间,男孩在站内玩耍。一名目击者对当地媒体称,她在扶梯上看到事发一幕,“当时我听见小孩的叫声,然后电梯就紧急暂停了,我顺着扶梯往上走,看到一个小孩被卷进扶手下方。”
另一位目击者陈女士向媒体介绍,男孩的身躯被挤压在扶手带进口处,头部靠近梳齿板。“孩子在喊叫了几声后,便没了声音。”陈女士称,轨道工作人员和孩子家人到达现场进行营救,消防官兵也赶到了现场。
昨日下午,记者从重庆华山医院了解到,一名工作人员称孩子送到医院时已经没有心跳,经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
涉事公司称扶梯事发时正常运行
重庆轨道交通公司通报事故详情称,10时59分,一名女乘客带领两名小孩(一名4岁男孩、一名3岁女孩)进入重庆轨道交通3号线红旗河沟车站。到达车站站厅后,女乘客因故留下两名小孩独自在站厅。两名小孩在无监护人看管的情况下,自行来到站厅电扶梯处,随后小男孩背靠电扶梯扶手带玩耍。
11时许,小男孩瞬间摔倒,由于此时电扶梯为正常运行,小男孩顺着扶手带卷入扶手带与地面夹角处,胸腹部被卡在扶手带与地面之间。随后,车站值班站长与员工立即赶到现场紧急停梯并迅即开展救援,将其救出并送往附近的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重庆市质监局通报称,经初步核实,涉事扶梯出厂日期为2011年3月19日;2015年通过定期检验,最近的一次维保日期是2015年10月7日。
昨晚,重庆轨道交通公司公关新闻处人员对记者表示,目前正在积极配合公安、安监等部门的调查,事故的后续处理正在进行中。
■ 焦点
扶手为何“吃人”?
专家提醒扶梯扶手橡胶质地,易卷入物体
根据媒体披露的事件现场图片,不少网友惊讶,扶梯扶手缘何能卷入一个孩子。
北京市电梯商会会长缪步升表示,普通扶梯的扶手与盖板距离为10公分至25公分,扶手与盖板缝隙约为8毫米,男孩的手比较小,电梯运行时男孩身子被带入扶手下方。此外,女士的长裙也很容易被卷入扶手。
“扶梯的扶手是橡胶包裹,具有很大弹性,小孩子身子小,又好奇,把手伸进去很容易被卷。”
缪步升表示,扶梯通常情况下有紧急制动系统。而电梯的首尾均有紧急停止按钮,大于30米的电梯在中部亦设有停止按钮。此外,在紧急停止按钮的附近有一个触板,也可停止电梯。
根据重庆轨道交通公司通报,事发时电梯正常运行,而据前述目击者所言,电梯当时也启动了紧急停止,但为何没能阻止情况恶化?
“由于目前不清楚该事故电梯的品牌和其维护状况,需要进一步调查才能判断这起事故的具体原因。”缪步升说。
事故应由谁担责?
“一般由孩子监护人和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
重庆轨道交通公司通报称,事发时,涉事家长因故离开,孩子处于无人看管状态。涉事电梯又位于当地轻轨,责任应该如何分配?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未成年人,特别是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公共或者他人管理的场所和设施内造成的人身损害,由于认知能力的限制,其本身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责任,法律责任由公共或其他场所的管理人和孩子的监护人来承担。
韩骁称,轻轨站属于公共场所,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者对在其场所内的公民负有保障其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义务。如果该男孩因电梯事故身亡的结果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就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如能证明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无需承担责任。
韩骁称,从目前官方披露的信息来看,此事件中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如电梯运营方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电梯本身无问题,则家长承担主要责任。家长任由孩子在需要家长陪同才可乘坐的扶梯玩耍,未对孩子尽到监护职责,存在重大的监护过失行为,应承担主要民事法律责任。
今年以来,电梯致儿童受伤甚至身亡的案例发生多起,不少事件中家长监管缺位。韩骁表示,对此,我国应尽快加强未成年人立法建设,增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严格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未成年人意外事件等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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