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征询意见
为加强电梯型式试验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电梯型式试验工作质量,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截止到11月15日。意见稿规定,对于不具备试验条件或者继续试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试验人员应当中止试验且书面说明原因。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型式试验证书》上传到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信息公示平台上,并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制造单位应当对型式试验试样及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相关文件如涉及商业或技术秘密,制造单位可与型式试验机构约定保密方案。型式试验机构收到制造单位约请资料后,应当对制造单位所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予以书面回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则要求不一致或本规则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产品,须经过相关专业机构的技术评审,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型式试验。
▲在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试验情况及试验结果。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当记录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当用文字简单说明现场试验状况和结果。试验记录应当有试验日期和试验及校核人员签字。试验记录的项目及内容应完整,且方便现场记录。试验记录格式由型式试验机构统一制定。
▲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超时整改或仍不合格则判定为型式试验不合格。
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在6个月之内完成整改、经复检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判定为型式试验合格;超过6个月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经复检仍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判定为型式试验不合格。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型式试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型式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将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追究型式试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由于型式试验机构和制造单位一方或双方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和解的,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本规则所称的电梯型式试验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在制造单位完成产品定型验证的基础上,对电梯整机、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代表性样机(品)进行的符合性和一致性审查、验证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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