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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业绩不宜作为投标门槛

作者:宋绍彩 发布于:2012-11-19 12:1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通过排他性条款让心目中的企业中标,已成为一些采购人的习惯做法。比如,一些地方就把销售业绩作为供应商的投标门槛。最近杭州某地块人才专用房电梯项目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设立特定条件,即投标产品制造商的注册资金大于等于1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代理商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且同品牌独立法人企业2011年度国内电梯销售额大于等于10亿元人民币。

    把销售业绩作为投标门槛是否合理?"政府采购不能用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投标,对销售业绩作出相关要求是对一些供应商的排斥,销售业绩也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企业在某个具体项目上的经验和实力,这样的要求有失公正性。"一位政府采购专家对此分析说。

    据记者了解,用销售业绩作为投标门槛的例子并不少见,在某大厦所需电梯项目招标中,同样对投标供应商销售业绩有所要求,具体要求投标品牌2011年度经营销售金额不少于30亿元人民币(以经审计的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据了解,上述两个项目电梯采购数量分别为28台和25台,采购金额不算太大,但对投标供应商年度销售业绩要求却不低。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目前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电梯厂家并不多,只有几大外资品牌以及少部分自主品牌可以达到这个水平。年销售额在30亿元以上的厂家更是少之又少,只有几家外资品牌能达到这样的要求。通过分析不难得出,一些采购单位用高额的销售业绩作为投标门槛,可谓是别有用心。

    之前一些电梯招标文件中甚至出现指定品牌或参考品牌的现象,由于这种行为在《政府采购法》中是明令禁止的,该做法在电梯招标中慢慢得到了"收敛"。但一些采购人为了买到自己想要的品牌,就开始在其他条款要求上"做手脚",对销售业绩做要求就是不合理的体现。

    一位电梯企业负责人直言不讳地说:"如何设置投标门槛,采购人跟某些供应商事先都有沟通。为什么要用销售业绩作为门槛,具体门槛金额设为多少,也是一些供应商跟采购人运作的结果。"

    "年销售额超过30亿元的就那么几家企业,然后再通过其他条款限制,最后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可能就剩2~3家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越少,中标结果也就变得更加清晰。"该负责人表示。

    政府采购要想做到公平、公正,还需要从招标文件抓起,尽快去掉不合理的条款,才能让政采这项事业真正"阳光"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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