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电梯网_电梯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推荐参考品牌要谨慎

作者:通讯员 雨竹 发布于:2015-05-14 12:04: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法》第22条强调,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不允许限定品牌,但是没有限定推荐品牌。但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为了保证采购到的商品质量,往往会在要求中列入几个参考品牌,这几个品牌只用于界定投标品牌的档次,而不具有强制效力,供应商可以采用其他品牌进行投标。


  推荐参考品牌就像擦边球,有利也有弊。优点在于可以辅助供应商选择产品投标、控制采购质量,而缺点是容易被质疑倾向性。


  正在招标的浙江某128台电梯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指出:"本项目仅接受蒂森克虏伯、日立、迅达、通力的品牌制造商参加投标,拒绝其它品牌制造商投标。"采购人因采购规模大,对电梯品牌有要求可以理解,但该要求排他性很明显。而大多数项目的推荐品牌是具有参考意义而不具强制效力的。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秦志龙认为,招标文件中不应提供参考品牌,难免会暗示投标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但笔者认为,提供参考品牌并没有问题,电梯的质量关乎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对电梯有较高要求无可厚非。如果不设置标准,采购到的产品不符合采购人需求再造成二次采购,无论是时间还是金钱上都会造成损失。重要的是如何才能规避推荐参考品牌的倾向性。


  对于采购人而言,不应该提前暗示评审专家,同时在列席评标过程中,尽量不要对品牌等提出过分的要求;对于投标供应商而言,应根据参考型号选取有竞争力的产品;对于评审专家而言,应严守职业道德,把好评审关;对于操作机构而言,应与采购人充分沟通,让推荐的品牌更客观更合理。同时,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评审过程公平公正。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