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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评审规则不能随心所欲

作者:宋绍彩 发布于:2015-06-09 16:20: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从目前电梯招标价格分评审方式来看,其中一些规则制定带有很强的随意性,没有做到从实际采购需求出发,就很难选择到真正符合采购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业内专家分析,采用不合理的评分方法,往往有两个原因,一是采购人对行业不懂,想通过高价买到高品质的产品,但事实并非如此;二是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在里面,试图通过规则制定达到目的。
  通过实际招标的一些电梯项目来看,似乎也证明了这一点。例如,某安置房电梯采购项目,价格分评审中,采用了平均价为基准价的计算方式,即基准价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价;当有效投标报价在三家及以下时,平均报价的计算方法为全部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并且强调供应商报价低于平均价8%以上时,作为无效标处理。
  该项目预算1290万元,中标供应商为某品牌代理商,报价为1265.05万元,而另外两个厂家报价在1100万元左右,该项目属于高价中标。
  在类似的一个保障房电梯项目中,价格分评审同样采取了此种计算方式,中标供应商报价近1300万元,有一家供应商报价不到850万元,这也是典型的高价中标。
  据专家透露,价格分采用此计算方法,供应商之间更容易作弊。比如,4家供应商投标,其中3家串通好报高价,另外一家很容易因报价低于平均价的8%被淘汰。

  相关链接:电梯价格分评审适用低价优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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