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业绩能否作为加分项?是否具有排他性?
其中,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范例)”里“同类项目业绩”,投标人只要在2013年3月至今完成的类似项目(公共交通型)业绩,每提供1份得0.5分,最高得2分,未提供得0分,这一加分项引起相关当事人的争议。
评分细则中同类项目业绩能否作为加分项?是否具有歧视性和排他性?如果可以加分,加多少合适?
“电梯招标文件中将同类项目业绩作为加分项,个人认为不太合理,尤其是对新进入电梯采购市场的企业和小微企业来说不公平,具有一定的歧视性和排他性。”伊塞克电梯董事长吴庆俊说。
山东一位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高先生看到该招标文件的条款后,向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同类项目业绩加分,不是和企业规模挂钩了吗?这不是变相的限制其他企业投标吗?合同金额与企业的营收、利润和税收都是关联的,而87号令明确规定,不得将投标人的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他认为,同类项目业绩作为加分项的做法不可取。
还有采访对象认为,同类项目业绩作为加分项,不仅限定了特定行业的业绩,还限定了特定合同金额的业绩,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而另一位山东潍坊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则表达了不同的看法,注意把“业绩”与“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相区分。业绩,如果不规定合同金额,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如果是规定了特定金额合同业绩,则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该招标文件只是泛指同类项目业绩并非指定特定合同金额业绩。
“个人认为,同类项目业绩可以作为加分项,适当加分。这就好比我们在网上买件衣服,肯定会挑有比较多成交记录的商家,相对来说质量和口碑信誉有保障,但不应作为限制企业进入的准入条件或否决项。”快意电梯AK总监刘德誉说道。
招标文件中有关业绩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投标产品是成熟产品,江苏省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科长华红兵说,只要招标文件没有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就不构成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业绩分设置明显高于中小微企业获得的价格优惠分值,那么中小微企业就要作出非常大的价格让步,这就与落实政策存在矛盾了。在现实采购活动中,某些投标人为了“控标”,与招标人提前沟通,为自己量身定做招标文件,业绩的分值设置有的高达10分以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综上所述,个人认为,项目业绩加分不宜超过5分。
业界专家认为,拿电梯招标文件来说,将同类项目业绩作为加分项,一定程度上是衡量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体现,说明其具备履行合同的实力,所投产品也是较为成熟且有质量保证的,况且并没有限制特定行业和特定合同金额的业绩,所以不存在歧视性或排他性,可以作为加分项。
限制特定金额合同业绩好理解,那么限制特定行业业绩如何理解?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说,所谓特定行业,拿电梯来说,电梯行业本身就是一个很成熟的行业,不存在限定行业。某公安系统电梯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同类项目业绩,是指类似项目投标人中标的业绩,而非限定必须是以往中标公安系统的项目业绩。如果招标文件限定须为公安系统行业中标项目且对中标金额有要求,则属于限制特定行业业绩。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翻阅了8份电梯招标文件,对于采购项目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般招标文件都会不同程度上有对同类项目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投标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可以适当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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