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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项目业绩加分有排他性?同类产品使用项目业绩加分可以?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9-03-13 16:56: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近日,政府采购信息报/网刊登了一篇题为“项目业绩能否作为加分项?是否具有排他性?”的文章。其中,在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范例)中,“同类项目业绩”作为加分项,究竟有没有限定特定行业业绩,限定特定行业金额合同业绩,存不存在歧视性和排他性,成为大家争议的焦点。
 
  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采访的近10位采访对象对上述争议的内容,观点大致分为种声音,一种声音认为将同类项目业绩作为加分项不太合理,尤其是对新进入电梯采购市场的企业和小微企业来说不公平,具有一定的歧视性和排他性。另一方观点则认为将同类项目业绩作为加分项,一定程度上是衡量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体现,说明其具备履行合同的实力,所投产品也是较为成熟且有质量保证的,并没有限制特定行业和特定合同金额的业绩,所以不存在歧视性或排他性,可以作为加分项。
 
  看到上述文章后,爱登堡电梯董事长李绥表达了自己不同的观点。上文提到的“同类项目业绩”是具有排他性的,将其变为“同类产品使用的项目业绩”就不具有排他性了。
 
  例如,某地铁公共交通扶梯采购项目,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同类项目业绩”,也就规定了潜在投标供应商要有在地铁项目中中标的业绩,这就具有排他性。因为做了第一个地铁项目的供应商会排斥那些没有做过地铁项目供应商的参与。即使其他供应商在非地铁项目中应用的公共交通型扶梯做得非常好,扶梯质量也特别好,但在该地铁项目中仍然是被排斥的。
 
  另一位读者则认为,同类项目其实可以理解为,例如,轨道交通项目招标,要求中标同类项目业绩,只要企业有地铁扶梯、机场扶梯,高铁站扶梯等中标项目业绩,都属于同类项目业绩,但如果特别限定必须是地铁扶梯或者机场某一类型项目的话,那就肯定具有排他性了。
 
  “类似项目业绩”特别是“同类项目业绩”一般理解为招标项目的类型,李绥向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说道,地铁标就是地铁项目,通常说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不会理解成机场,更不会理解为高铁轨道交通的项目,因此在实际招标评标中确具有排他性;而如果将表述改为"招标的同类产品的使用项目业绩"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和理解上的偏差与争议。
 
  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方考虑自身招标的项目类型编制招标文件,通常会采用“同类/类型项目业绩”,如果评审专家们在评标的时候从字面意思去理解,就很容易会造成实质的排斥性。李绥认为,改为同类产品,如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用在地铁、高铁、机场都是同类产品,与项目无关,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产品使用的项目业绩更加科学合理。
 
  在李绥看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是具导向性的。例如,国家创导节能,就可以在评分标准中设置设备能耗较低的得高分的条款;如政府创导工艺技能(工匠精神)、关注安装维保人员素质和维保质量,那就可以在评分标准中设置安装维保人员的等级工要求的条款,如技师、中级工、高级工的施工人数等;如政府创导智慧城市,那评分标准中可以设置"故障自诊断、信息远程无线发送系统"的配置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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