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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厉行节约为由终止采购活动该如何处理?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9-03-15 18:22: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日前,山东省某公安分局组织开展乘客电梯采购项目,预算36万元,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第一次5家企业来投标,其中3家供应商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剩余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按无效标处理,重新招标。
 
  二次招标,经过专家评审,一家国内品牌电梯A公司中标,发布了成交公告,随后成交供应商收到了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鉴于此,A公司就开始进行排产,并通过邮件与该公安分局沟通合同细节及条款等事宜。A公司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之后,他们公司将盖章的合同快递至该公安分局,却迟迟没有收到对方的回复。期间,该公安分局曾经提出一个要求,让他们公司供货某知名外资电梯品牌,公司没有答应这一要求,并再次发函询问合同签订事宜,对方仍未回复。
 
  后在A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项目废标(终止)公告,称因为原电梯经检修仍可继续使用,本着厉行节约原则,暂时不予更换,所以决定终止本次采购活动。
 
  据了解,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三十日内,该公安分局也没有与A公司签订合同。直到三十日届满后,他们才发出了废标公告。
 
  面对上述情况,A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购方终止采购项目是否合法合规?采购单位能否以厉行节约为由,终止采购活动?遇到类似问题该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了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的几种情形,即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在招标采购中,如果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在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看来,该公安分局终止采购活动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法定废标的情形。同时,也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签合同。因成交供应商不是自己心仪或者满意的品牌,便故意迟迟不签订采购合同,直至单方面终止采购活动,很明显是一种出尔反尔缺乏诚信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此,A公司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起书面质疑,质疑解决不了问题,再向财政部门投诉,坚决扼杀这种不良之风。
 
  一位业内专家和6家企业负责人都向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很无奈的说道,在现实采购活动中,不时总会遇见这样的情况,如果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是采购单位想要的品牌制造商,他们就会想法设法找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茬儿,软硬兼施劝中标(成交)供应商主动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故意迟迟不签合同。实在无法扭转局面,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了合同,后面的供货、履约、资金支付等环节都很难顺利推进,要么是履约迟迟不通过,要么是通过后,资金支付一拖再拖。很多企业为了不成为行业内的“刺头”或“挑事儿者”,不至于影响今后的市场开拓,大多都选择沉默,有苦难言。
 
  在谈及部分采购单位采购电梯时,更倾向于外资品牌,国产品牌遭受了不公正的歧视待遇如何破局时,某电梯企业董事长坚定地说道,在自身产品和服务过硬的前提下,企业要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敢于和不规范行为叫板,只有这样,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才会越来越公正、公开,对企业长远发展才会越来越有利。
 
  那么,对于采购人擅自终止采购活动,依法该如何处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其中第六项就是采购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87号令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87号令第七十八条则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六项就是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情形。
 
  “该公安分局作为政府部门和单位,不但不以身作则,还带头违法违规,将政府诚信置于何地,理应赔偿A公司的相应损失。”一位电梯评审专家补充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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