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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电梯投诉案续:谁有资格安装仍有争议

作者:宋绍彩 发布于:2011-11-07 14:11: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浙江义乌电梯投诉案追踪报道
   
  编者按  备受关注的浙江义乌电梯投诉案有了新进展。
  
  10月14日,本报电梯周刊对浙江省义乌市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电梯采购投诉案进行了报道,在整个投诉案件中,代理商有无资格安装电梯成为焦点,该篇报道刊登后得到了政府采购各方人士的广泛关注。
  
  10月24日,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对投诉供应商给予回复,尊重评审专家及采购单位的意见。即招标文件中提到“【*】电梯的安装服务必须由制造厂家的施工安装部门承担,确保提供良好的安装质量”的要求,可以理解为既可以是电梯制造厂商内部的安装部门,也可以是其指定或者授权的安装部门。
  
  这样的回复,并不能让投诉供应商们满意。那么,“【*】电梯的安装服务必须由制造厂家的施工安装部门承担,确保提供良好的安装质量”这句话究竟该如何理解,本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以及政府采购律师,他们对此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处理结果:
  
  尊重评审专家及采购单位意见
  
  在众人企盼中,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给出了“义乌市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电梯采购投诉案”处理意见,即认同专家评审结果。
  
  9月15日,浙江义乌捷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对义乌市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电梯采购项目评审结果不满,向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投诉,投诉主要内容为招标文件中要求“【*】电梯的安装服务必须由制造厂家的施工安装部门承担,确保提供良好的安装质量”,而预中标单位为代理商,不能认定为制造厂家的施工安装部门。
  
  10月24日,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正式回复了供应商投诉内容,具体回复为:1、收到浙江义乌捷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及浙江恒通电梯有限公司来文后,我办立即组织专人调查了解此事,发函给采购单位义乌市安居工程指挥部,要求其会同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作出详细解释,并提出处理意见。2、现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已对相关条款作出说明;(以下文字为义乌市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于9月21日发给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函中的部分内容:即对于招标文件中提到“【*】电梯的安装服务必须由制造厂家的施工安装部门承担,确保提供良好的安装质量”的要求,我们尊重并认可专家评委会对于厂家的施工安装部门的定义:既可以是电梯制造厂商内部的安装部门,也可以是其指定或者授权的安装部门。)3、我办尊重评审专家及采购单位的意见。
  
  专家看法:
  
  代理商无资格安装电梯
  
  虽然监管部门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认同专家评审结果以及采购单位的意见,但这样的处理意见并没有让投诉供应商心服口服。
  
  究竟如何准确理解“【*】电梯的安装服务必须由制造厂家的施工安装部门承担,确保提供良好的安装质量”这句话,业内专家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高级工程师、资深电梯评标专家赵国先表示,招标文件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招标文件一旦形成并进入招投标环节,评标专家就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来评审,既然招标文件要求电梯安装必须由制造厂家施工安装部门负责,那么就只能由厂家来安装。
  
  那么在评标过程中,为何一些专家把“【*】电梯的安装服务必须由制造厂家的施工安装部门承担,确保提供良好的安装质量”,理解为既可以是电梯制造厂商内部的安装部门,也可以是其指定或者授权的安装部门。对此赵国先认为,这种理解太牵强,同时也反映出部分评审专家责任心不强以及专业水平不够高。
  
  随后在记者对多名专家的采访中,他们均表示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来评标,只能有厂家来负责安装,不能理解为既可以是厂家安装也可以是代理商安装。
  
  律师支招:
  
  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收到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回复函后,我们感觉到很失望,也不知道下一步该如何进行。”浙江义乌捷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章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此案件中暴露出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雷锋,他分析说:“从招标文件要求来看,如果负责电梯安装的不是厂家是不符合要求的。如果是代理商参与投标,可以与厂家签订一个协议,说明由代理商负责销售、厂家负责安装,一并放在投标文件中,应该就可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对于监管部门最终处理结果是否合理,张雷锋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表示:“尊重评审专家和采购单位的意见,也是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案件时常用的一种手法。但如果供应商觉得这样的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继续行使自己的权利。”

  
  ■ 专家一点通
  
  北京电梯商会专家委员会主任 彭金声
  
  严格来说只有厂家可以投标
  
  “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出现一些自相矛盾的条款,采购人没有搞明白自己到底需要什么,结果把供应商也搞糊涂了。如果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理解,只有厂家有资格参与投标。”北京电梯商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彭金声分析说。
  
  据了解,该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方的资格要求为:具有该行业国家规定必备资质、资格的制造生产厂家或其授权的代理商。在投标方须知中,明确表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同时要求“电梯的安装服务必须由制造厂家的施工安装部门承担,确保提供良好的安装质量”,该条款加了*号。
  
  “结合这三项条款分析,只有厂家投标才能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彭金声表示。他进一步分析说,如果采购单位真正目的是要求厂家负责电梯安装,又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确要求该项目只接受电梯制造厂家投标,这样就不会产生任何分歧。
  
  据介绍,当初一共有6家供应商参与了该项目投标,3家为厂家投标,3家为代理商。其中浙江义乌捷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恒通电梯有限公司两家代理商与厂家签订了协议,并注明由代理商负责销售、厂家负责安装,评标专家以联合体投标为由,把这两家代理商作为废标处理。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成为该项目中标候选人。
  
  彭金声分析说:“既然招标文件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同时要求电梯安装必须由厂家负责,这三家代理商都不符合要求,应该在资格预审环节就被淘汰。现在废掉两家,剩下一家不太合理。”(宋绍彩)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律师 王军
  
  只接受厂家安装的理解更准确
  
  对于上述投诉案例中“【*】电梯的安装服务必须由制造厂家的施工安装部门承担,确保提供良好的安装质量”条款如何理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律师王军有着自己的看法。
  
  他从两点对该案件进行了分析,第一,该项目是否有必要非得要求制造厂家负责电梯安装;第二,既然招标文件写了电梯的安装服务必须由制造厂家的施工安装部门承担,那么代理商是否有资格安装值得探讨。
  
  从电梯产品销售来看,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代理商负责。同样对于电梯安装来说,是否只有厂家有资格来安装,行业对此并没有相关要求,也就是说只要具备电梯安装资质的企业都有资格来安装。所以,招标文件中设置这么一项条款没有太大意义。
  
  但结合具体项目来看,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电梯的安装服务必须由制造厂家的施工安装部门承担,并且加了*号,意味着该项要求为投标供应商必须满足不能负偏离或必须应答的条款。在招标之前如果供应商也没有对该条款提出质疑和疑问,那么在进入招标程序中,就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评标专家对此条款存在两种理解,都具备一定的合理性。”王军表示,如果严格按照字面理解,电梯安装就必须由厂家安装部门来承担。第二种理解中,只要厂家认可的安装部门就可以负责安装,也在可接受的理解范围之内,因为既然厂家授权了,说明该安装部门安装资质和水平基本达到了厂家的要求,没有太大实质性的差别,只是安装队伍不一样。
  
  “综合分析,第一种理解电梯安装必须由厂家承担,更准确、更严谨、更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王军强调说。(宋绍彩)
  
   观察与思考
  
  监管乏力 公正性难体现
  
  当供应商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们时常能够想到的就是通过质疑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如果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不能够让投诉供应商满意时,往往他们就会不知所措。
  
  在上述案例中,投诉供应商收到监管部门答复函时,他们第一反应就是事情发展到此就结束了,因为他们根本还不知道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投诉处理回复函中也没有告知投诉人具有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而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投诉决定处理书应该包括的内容中,就有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这么一条。
  
  监管部门为何没有把这条写入回复函中,自然有他们自己的考虑。该做法透露给投诉供应商的信息就是:“认可处理结果,就此罢休。”
  
  对于投诉供应商来说,他们自然可以轻松领会监管部门的意图。即使他们非常希望有个公正的处理结果、令人满意的答复,但他们没有“勇气”和“胆量”继续下去,因为他们今后还要继续参与投标。
  
  出现这样的处理结果,并不出乎意料。用政府采购法律专家张雷锋的话说:“尊重评标专家意见成为很多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案件惯用的手法。”
  
  因为这种办法简单有效,如果自己真的去处理,万一处理不好,还要担责任。尊重评审专家意见起码不会留下太多把柄,即使上一级监管部门对此事进行追查到底,并发现整个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那么第一责任人也是评标专家。监管部门最多也就落个“不作为”的名声。
  
  可以说,监管部门在处理上述案件时,完全照搬采购单位和评审专家的意见,没有一点自己的见解和看法。这意味着,如果是专家评审环节出了问题,那么最终处理结果就是将错就错。
  
  监管部门如何处理投诉案件才算是尽到自己的责任?
  
  业内专家分析,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整个招投标程序是否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在进行;其次,评标专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如果发现评审结果与招标文件要求背离,监管部门就应当要求专家给出合理的解释。否则,就是不作为,监管不力。
  
  作为监管部门,当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问题时,他们自然应当挺身而出,拿出自己处理问题的办法和意见,真正发挥出监管作用,否则政府采购公正性很难体现,供应商的救济机制也无法得到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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