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关于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沉洲二期安置房建设项目乘客电梯和自动扶梯及安装服务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受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沉洲二期安置房建设项目乘客电梯和自动扶梯及安装服务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沉洲二期安置房建设项目乘客电梯和自动扶梯及安装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XSCGQZ201704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蒋、陈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0595-2867998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武夷花园文昌大厦6楼
联系方式:许先生,联系电话:1355902868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蒋、陈小姐,联系电话:0595-28679988
代理机构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受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以下项目进行政府采购,欢迎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XSCGQZ2017042
二、项目名称:沉洲二期安置房建设项目乘客电梯和自动扶梯及安装服务采购
三、招标货物主要内容及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
四、投标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条件(投标供应商应提供书面声明);
2、所投的货物或服务必须全部在投标供应商营业执照允许经营的范围内;投标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3、投标供应商不得被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供应商应提供书面声明);
4、投标供应商不得被人民法院列入生效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不得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名单(投标供应商应提供书面声明);
5、根据福建省检察院、福建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闽检发[2014]7号】的通知,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原件现场备查);
6、投标供应商代表应为投标供应商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投标供应商为投标供应商代表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税务部门或社保机构出具的),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7、投标供应商应具有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资质;
8、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的电梯制造商具有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质;
9、乘客电梯制造商曳引式客梯的最大许可制造速度必须达8m/s及以上;
10、本次电梯采购均需由制造商或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投标其中一方必须为制造商;
11、本项目的预算审核价为人民币玖佰捌拾玖万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整(¥9895999元),超过预算审核价的为无效投标。
五、招标文件公告时间:2017年06月08日至2017年06月15日。
六、请各潜在投标供应商自行从泉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qz.fjzfcg.gov.cn:9200)下载,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应在提交投标文件前认缴。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00元。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将购买凭证保存好,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购买凭证给我司核对,否则其投标文件恕不接受。若出现供应商伪造凭据,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同时对伪造凭据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七、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7年06月29日上午09:00时(北京时间)。届时请投标代表出席开标会,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八、开标时间:2017年06月29日上午09:00时(北京时间)
九、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十、凡对本次招标有疑义的,请以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与我司联系,联系人:蒋、陈小姐,联系电话:0595-28679988,传真:0595-28252555,邮编 362000。采购人: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武夷花园文昌大厦6楼),采购单位联系人:许先生,联系电话:13559028688。行政监督部门:泉州市政府采购办。
十一、公告内容发布于泉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qz.fjzfcg.gov.cn:9200/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fjzfcg.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new不作另行通知,请潜在投标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采购信息不一致的,以泉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内容为准。
十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对采购文件质疑的,可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质疑的,可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可以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均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口头质疑或质疑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质疑不予接受。
十三、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必须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汇到以下专用账户,否则为无效投标。):
开户行:兴业银行泉州田安支行,户名: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账号:152560100100089521。
十四、招标文件费及相关服务费等款项应汇到以下账户: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泉州田安路支行,户名: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账号:697422988。
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六月八日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条件(投标供应商应提供书面声明);2、所投的货物或服务必须全部在投标供应商营业执照允许经营的范围内;投标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3、投标供应商不得被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供应商应提供书面声明);4、投标供应商不得被人民法院列入生效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不得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名单(投标供应商应提供书面声明);5、根据福建省检察院、福建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闽检发[2014]7号】的通知,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原件现场备查);6、投标供应商代表应为投标供应商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投标供应商为投标供应商代表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税务部门或社保机构出具的),否则视为无效投标;7、投标供应商应具有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资质;8、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的电梯制造商具有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质;9、乘客电梯制造商曳引式客梯的最大许可制造速度必须达8m/s及以上;10、本次电梯采购均需由制造商或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投标其中一方必须为制造商;11、本项目的预算审核价为人民币玖佰捌拾玖万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整(¥9895999元),超过预算审核价的为无效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989.5999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6月08日 16:00 至 2017年06月29日 0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请各潜在投标供应商自行从泉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qz.fjzfcg.gov.cn:9200)下载,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应在提交投标文件前认缴。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00元。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将购买凭证保存好,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购买凭证给我司核对,否则其投标文件恕不接受。若出现供应商伪造凭据,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同时对伪造凭据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6月29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6月29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中小企业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价格扣除标准:
①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②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③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④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若未提供以下所有相关材料,则本项内容不予价格扣除。)
(1)《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统计表》(格式附后)。
(2)《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3)投标供应商提供投标供应商(小、微企业)和投标产品(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向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
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资金证明。(证明材料应加盖缴纳企业的公章)
(4) 投标供应商及该价格扣除产品企业的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表,并加盖投标供应商的公章。
地产品供应商价格扣除:
凡纳入泉州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泉州市2015年度科技创新地产品供应商名录的通知》(泉科〔2015〕67号)中公布的供应商名录的企业或产品,给予2%的价格扣除。(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证明文件方可予以扣除)
关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部分价格扣除
(1)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标产品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此报价在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审核此报价的合理性,评标委员会若认定为不合理报价时,则不给予加分。),计算出小计及占合同包总金额的百分比,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从发布以上清单目录的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网页公告等),有一项未提供的,均不予加分。
(2)根据闽财购〔2010〕28号文规定,若节能、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的当期有效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清单》、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布的当期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投标时必须提供当期有效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清单》(可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下载)、当期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可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下载)打印件,并标明投标产品所在位置,上述证明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3)招标的货物如含有节能(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除外)、环境标志的,根据下表相应的评标方法和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的比例,按下表的优惠办法进行评审:
评标方法 | 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报价总金额的比例 | 优惠办法 |
10%(含10%)至50%(不含50%) | 给予每个品目单项报标报价5%的价格扣除 | |
50%及以上 | 给予每个品目单项报标报价10%的价格扣除 | |
10%(含10%)至50%(不含50%) | 增设附加分,分值=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的5% | |
50%及以上 | 增设附加分,分值=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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