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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作者:郭欣 发布于:2016-11-21 09:20:49 来源:西安新闻网
    生活中我们经常乘坐电梯,电梯的安全关乎大家的安危。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12月19日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公共场所电梯使用双回路供电
 
    《办法》鼓励电梯制造、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物联网、远程监控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电梯制造单位应遵守在质保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予以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零部件,电梯质保期重新计算等规定。经营单位经营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应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对其经营的电梯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合法性负责等规定。
 
    新装乘客电梯应设置具有视频功能的远程监控系统的端口及其设备,在用电梯应加装电梯远程监控系统终端设备。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地下通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使用双回路供电或配置备用电源。
 
    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禁继续使用
 
    在超市购物时,不少乘客会推着购物车、婴儿车乘坐扶梯。《办法》明确规定,不得携带购物车、婴儿车等乘用自动扶梯。同时规定,在用电梯应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在用电梯若故障率较高,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被投诉举报三次以上并查证属实且影响安全运行,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
 
    超过标准面积的载货电梯、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且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等,应由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在用电梯受水灾应安全评估
 
    电梯难免出现故障。《办法》提出,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曾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在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原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对电梯修理、改造、更新。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根据运行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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