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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梯责任保险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作者: 发布于:2017-04-15 08:50:39 来源:中国电梯制造网
    近年来,随着电梯快速发展,电梯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不时发生的电梯伤人事故,更是成为社会舆论焦点。责任保险是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同时《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投保包含电梯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尽管国家大力支持和鼓励、各地方政府积极推进、保险机构主动参与,但是电梯责任保险发展并不理想。全国电梯责任保险市场普遍呈现“两少一低”的特点,即承保公司少,保险产品少,保险覆盖率低。那么电梯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究竟何在?为了弄清原因,清除电梯责任保险发展障碍,北京市质监局与北京市保监局联合开展了北京地区电梯责任保险调研。
 
    电梯保险为何发展缓慢
 
    一、主体责任不清。电梯安全涉及电梯制造企业、安装单位、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维保单位、检测机构、乘坐使用人7类主体,虽然《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各主体责任有所规定,但是由于实际情况比较复杂,特别是电梯使用单位会随着电梯交付阶段和管理模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常常难以根据法条明确界定主体责任,因此各类主体对自己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可能面临的风险没有准确到位的认识,导致各方对电梯安全管理重视不足,也没有转嫁风险的意愿,更加不愿主动参与电梯责任投保。相对来说,国外法律体系更加健全,对安全主体责任有明确的界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将面临高额赔偿,因此国外企业往往会选择投保电梯责任保险,降低自己的安全责任风险。
 
    二、保障覆盖不全。目前,电梯责任保险普遍存在保障范围不全的问题,一是目前电梯责任险只提供对电梯乘坐人保障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而1/3的事故是出现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保过程中,却无法得到保障;二是目前电梯责任保险普遍采用“谁投保、谁受益”的模式,如果因投保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责任造成的事故损失,无法得到保障;三是目前电梯责任保险只保障电梯投入使用后出现的责任事故,而不包括电梯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责任和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事故责任等。由于这些责任不能被保险全面覆盖,造成一旦出现事故后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或者由于对责任判定耗费大量时间,使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赔偿和医治,增加社会矛盾。
 
    三、保险服务错位。保险服务产品定位与实际需求存在明显差距,这是阻碍电梯责任保险的突出问题。首先目前市场上电梯责任险产品定位在出现事故后的损失赔偿,而事实上,全国电梯事故率非常低,对损失赔偿金的缺口远低于所缴保费。可以粗略地算一笔账:截至2015年底,全国电梯总量约为426万台,如果全部纳入保险,按全国平均水平100元/台收取保费,保费规模约为4.26亿元,同年全国发生电梯事故48起,死亡41人,按人均赔偿100万元标准计算,赔付费用不到5000万元,赔付率仅为11%左右。北京市电梯事故率更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近几年来,北京市政府高度重视,质监部门加大工作和监管力度,已连续多年保持电梯零事故。这种保险与实际需求明显的错位,使大多数单位宁愿抱着侥幸心理,也不愿意投保。
 
    其次,责任保险的功能不仅是事后赔偿,更重要的是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目前电梯安全管理更多的是面临着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维保质量难以控制、应急救援不到位、监管资源不足等突出问题,但是目前市场上电梯责任保险产品普遍没有在这方面提供服务解决方案。
 
    四、保险成本过高。尽管电梯责任保险赔付率非常低,但是由于保险承保成本较高,保险公司的利润率并没有预期的高,所以保险公司对开发产品、推广保险的积极性不高,目前市场上承保电梯的保险公司少和保险产品不丰富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电梯数量大、种类多、位置分散、投保主体类型多样、管理复杂,另一方面是电梯台均保费远低于车险等其他责任保险产品,造成保险公司管理成本居高不下。另外,由于没有政府的引导推动,电梯行业缺少投保热情,电梯投保总量难以达到一定规模,保险公司无法通过规模效应降低成本。
 
    加快电梯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立法先行。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是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提高企业投保意愿的根本保障。建议通过地方立法对电梯生产企业、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维保单位、检验机构、乘坐使用人制定更加明确的规范,明确各方权责,细化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电梯责任保险要求,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建立全面安全风险控制体系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
 
    二、加大政府引导力度。建议由质监局、保监局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发文,引导推动电梯责任保险工作,明确电梯保险各方权利义务,规范最低保障标准,明确鼓励支持政策,提出推进规划,确定试点范围,明确资金保障。建议明确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参与老旧电梯改造、电梯应急救援、维保服务等工作;鼓励第一安全责任人投保电梯责任险,对投保的电梯可延长检验周期;鼓励区县政府对商场、医院、轨道交通等人员密集场所,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全覆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投保责任保险,为全社会作出表率;鼓励电梯生产企业开放电梯主要参数接口,满足电梯运行风险监测需要,降低监测管理成本;对目前已经被公众责任险、物业责任险等其他险种覆盖的电梯责任,应要求其保障范围和保障额度符合最低保障标准。
 
    三、试行源头投保。尽管国外大多采用各方对自己责任投保的方式,但前提是法律体系健全,有清晰的责任划分。由于国内尚未立法对电梯相关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因此当前阶段采用“一方投保、各方受益”的模式更具有可行性,也更符合中国国情。建议采取制造单位从源头“一方投保”,电梯相关各类主体的责任风险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各方受益”。由制造单位在电梯出厂时就对电梯责任进行投保,一方面保证了从源头对所有风险进行覆盖,避免因保险责任覆盖不全,出现事故无法赔偿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电梯制造企业数量相对集中,保险比较容易推广和覆盖,能够有效降低承保成本,既提高了保险公司积极性,也降低了投保单位保费负担。当然这种方式并不是制造单位替其他安全责任主体买单,而是可以将保险保费附加在产品定价中,转嫁给真正的安全责任主体,但是产品质量责任部分的保费还是应由制造单位承担。
 
    四、加强维保环节风险管控。电梯维保服务质量是决定电梯能否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而目前维保单位由于普遍存在过分追求利润、规模普遍较小、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导致维保质量差强人意。鉴于电梯的风险状况直接与保费挂钩,与保险公司经营利润挂钩,因此提高维保质量与保险公司利益一致,并且保险公司具有规模优势和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因此建议在电梯维保服务中引入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控。保险公司一是可以利用智能云巡检技术加强对维保人员和维保质量的监控,采用远程可视化专家指导提升解决电梯故障的能力和效率。二是可以通过向维保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监管部门反馈维保信息,分析提示维保不到位形成的安全风险,促使电梯维保形成层层督促、多元共治的管理新常态。三是保险公司在采购维保服务时,应优先选择原厂维保或者厂家授权的维保单位,既可以提高维保质量,也可以通过规模采购降低维保成本。
 
    五、借助保险金融作用破解老旧电梯改造难题。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问题,说到底是资金不足的问题。由于目前公共维修基金远不足以支撑全市老旧电梯改造更新,因此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运用资金融通手段成为解决老旧电梯资金难题的关键。建议充分发挥保险金融作用,采用目前国际较为流行的公私合营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在对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项目中引入保险资金,通过保险公司出资建设、规定期限内经营回收成本的方式破解资金不足的问题。目前北京市质监局正在开展相关研究。
 
    六、建立全面风险防控体系。一是保险公司应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开展宣传培训,提高电梯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的电梯安全意识;开展风险排查,定期对所承保的重点场所、高风险电梯进行专项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提示风险;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升电梯使用单位的风险防控能力。二是建立事中风险控制机制,利用保险公司保险服务热线资源、车险救援经验、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建立电梯事故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对乘客困梯等事故的响应和救援。三是建立风险控制平台,加快电梯物联网覆盖率,加强电梯运行数据采集和风险监测能力;建立保险机构和监管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参考车险管理模式,由保险公司采集投保、事故、理赔、维保、救援等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报送。四是建立风险保障基金,从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保障基金,用于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维护、信息化系统建设等电梯安全风险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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