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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专家解读《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6-08-05 17:46:20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官网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5月31日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这部政府规章的顺利通过标志着我省拥有了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对电梯安全进行规定。电梯是五大交通工具之一,随着我省城市化步伐的加快,每年电梯数量以高于20%的速度增长,电梯安全越来越成为民生安全的重要内容。这部规章的出台是我省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法治举措,是从制度上改变目前电梯安全监管体制的理想选择,是推动我省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以质为帅”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受湖北省电梯主管部门省质监局的委托,一直在进行“湖北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的专题研究,实地调查了德国、英国和美国等国家的电梯安全监管情况;同时,也调查了上海、江苏、黑龙江、贵州和安徽等多个省市电梯安全监管和改革的情况,特别是实际承担了广东电梯安全监管改革的理论研究与设计智库的工作,并积极参与我省电梯安全法律规范的起草工作。《办法》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率先在全国构建了大量创新性的电梯安全法律制度,蕴含了现代电梯安全治理很多新的发展趋势。例如建立了电梯应急救援体系、明确的电梯安全责任追究机制、禁止维保单位转包、分包等。这些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有效缓解目前我省电梯安全治理中的压力,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提高电梯安全治理的有效性与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保护广大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但相较于这些具体制度的创新,这部规章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其所彰显的通过电梯安全监管体制的创新改革,让老百姓更安全、更方便地使用电梯。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实现从“政府管理法”向“共同治理法”的蜕变,为老百姓电梯民生问题构筑更安全、更便捷、更全面的体制性保障。电梯安全不是通过政府单一管理实现的,需要与电梯安全相关主体的共同参与。《办法》强化了电梯安全的共同治理,打破了原有电梯安全的单一治理结构。在电梯制造主体、安装主体、维保主体和检验主体的基础上,引入了与电梯使用安全存在最大利益关系的使用主体。《办法》明确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的主体。为了进一步明确电梯的使用单位,提高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办法》第9条结合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分5种情况细化了电梯使用单位的具体界定。使用管理者因为要先承担救援、赔付责任,将会有极强的激励通过购买保险、选择高质量的维保服务等方式,降低自身履责的风险;维保企业则会切实负起维护保养的责任,同时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监督安装企业;安装企业又会监督制造企业,从而形成严密的责任链条。除此之外,在引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情形下,基于保险赔付的成本考虑,保险公司也会主动地参与到电梯安全治理中。《办法》对电梯安全共同治理体制的构建,将有利于激活更多的治理主体、汇聚更多的治理力量、整合更多的治理资源,实现电梯安全治理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构建封闭的全过程责任链条,全方位保障老百姓的电梯使用安全。电梯安全涉及多个主体,极易导致责任不清和相互推诿。《办法》首次在省级政府规章层面明确了电梯安全相关的6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在电梯安全各环节中构建起明晰的权责体系,使每一环节都必须对下一环节负责,对上一环节把关。包括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本身的产品缺陷等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性能、电梯维护保养标志的张贴、维保时间等信息公布等承担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承担责任,不同主体从不同角度和环节对电梯安全承担责任。明晰的电梯安全责任制度能够有效地倒逼使用单位加强电梯日常的维保管理,挑选资质更好的维保公司,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同时,使用管理单位在责任机制的约束下,也会更加自觉地担负起监督维保的责任,从而提升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
 
    第三,建立电梯安全治理的政府间协调机制,形成保障老百姓电梯使用安全的合力。在质量治理中,政府除了处理与市场、社会的外部关系外,还需要理顺自身内部的关系,以提高治理的效能。电梯安全绝不是单一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而是涉及地方政府和质监、建设、房管、公安、安监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特别需要政府内部的协调与综合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我省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综合管理工作,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予以细化,而且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部门在电梯安全监管中的职责一一明确。这些规定能够很好地促进了政府内部明确分工,从而实现有效的协作,有利于整合政府内部的资源,形成电梯安全治理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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