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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电梯按时检验率仅为70% 14年猛增6000台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4-12-11 18:01:00 来源:清远日报
  电梯管理职责如何划分,发生事故如何明确责任?随着我省电梯安全条例立法进程的推进,电梯安全将有法可依。昨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伟雄率立法调研组到访我市,就《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进行调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周细牛参加调研座谈会。
  “如果安全没有保障,电梯就成为社会的公共安全隐患。”座谈会上,陈伟雄介绍了《条例》立法的有关情况,他说电梯公共安全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省人大常委会拟通过对电梯安全立法,切实保障电梯安全。目前《条例》正委托相关高校进行起草,此次省人大立法调研组到各地市开展调研,旨在征求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完善电梯安全条例立法。
  建议开放第三方检验机构
  “限期改正是限期多长时间?责令改正是否可以理解为直接处罚?”按照《条例》(草案初稿)的内容,对电梯制造单位、施工单位、使用管理者、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对其中提及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等内容提出意见。
  据该负责人介绍,我市现用电梯6876台,明确使用管理权6430台,确权率为93.5%,在全省属于中上水平,但具体到电梯按时检验率仅为70%,主要表现在我市电梯技术检验队伍跟不上,全市电梯检验机构只有市质监局下属的一家特种设备检验所,“2000年全市电梯只有800台,现在电梯有6800多台,但我们的检验队伍还是原来那么多人,即使企业提前报检也无法检验。”对此,该负责人建议开放电梯检验市场,引入第三方检验机构满足社会需求。
  电梯安全首付责任成热议焦点
  电梯故障或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由谁来承担首付责任?《条例》(草案初稿)拟规定,首付责任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承担,引起与会人员的热议。
  “物业既不是电梯制造单位也不是维保单位,同时还不是电梯所有权者。”深圳某物业管理公司清远分公司负责人胡先生认为,首付责任由物业承担很不合适,此外一些小的物业公司在资金不足的前提下根本承担不了首付责任,他建议该责任由政府部门承担。“首付责任只是首先承担,并不是承担所有责任。”省质监局特设处副调研员余忠民解释说,电梯事故中造成人身、财产损失需要索赔的,由物业公司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经事故责任认定属于其他单位责任的,物业公司可以向其他单位追偿,具体物业可通过与维保、检验等机构签定合同进行明确。
  “不同看法对促进立法很有好处,正好说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首付责任引起的热议,陈伟雄表示,物业公司的意见可以引发思考,比如通过购买保险保障物业能够承担首付责任,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责任,对于收集的意见,省人大立法调研组将进行梳理,并尽量转化为条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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