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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淹两电梯 判业主赔16万

作者: 发布于:2015-06-25 11:02:42 来源:大连晚报

  中山区某大厦7层楼一业主家卫生间发生漏水,水流损坏了两部电梯。为此该业主付出了“天价”的电梯修复费。此案于今年5月发生法律效力。
  2011年7月27日晚,中山区某大厦的安保人员巡楼时发现两部客梯内出现漏水情况,员工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排查漏水原因,发现是701单元房屋内卫生间出现漏水。经过确认,是业主家卫生间坐便下方软管阀门断裂造成跑水。由于两部电梯严重受损,电梯修复后经过专业部门验收合格才重新投入使用,物业公司向专业电梯公司支付了修复费16万余元。物业公司事后将当事业主告上法庭索赔,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9350元(电梯零件更换损失163520元,智能系统损失92567元,税费损失15263元,律师费8000元)。
  被告业主辩解说,电梯的损失数额必须经过有专业资质的部门鉴定。
  由于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合理的案涉电梯的相应损失费到底是多少?一审时,经大连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大连一家资产评估公司对案涉电梯修复价格进行评估。2013年6月,该评估公司退鉴,理由为非本公司评估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所及。
  此案再次审理时,经被告申请,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大连产品质量检验司法鉴定所对案涉电梯所更换的电梯部件是否损坏、损坏原因;如有损坏是否可以修复;是否有必要更换及更换原因进行鉴定。2014年7月31日,该鉴定所以其不具备电梯零部件鉴定资质为由退鉴。法庭同意业主再找外地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但此事无果。
  中山区法院认为:被告对电梯所更换的电梯部件是否损坏、损坏原因、是否可以修复、是否有必要更换及更换原因提出异议,但原告已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仍申请鉴定,但鉴定机构已退鉴,原告表示无法找到外地鉴定机构鉴定,被告没有相反证据推翻原告举证,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所说的电梯部件维修费16352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电梯智能卡系统修复工程92567元,因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系统损坏系由于被告房屋漏水造成,法庭不支持。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电梯部件维修费163520元。被告上诉,日前,大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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