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困电梯者的保险模式难以复制
作者: 发布于:2017-05-04 14:32:58 来源:厦门日报
5月2日下午,厦门昌华电梯有限公司负责人代表厦禾路某小区业主,收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200元“电梯困人精神抚慰补偿金”。这是厦门市自去年底启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项目以来,全市支付的首笔电梯责任保险赔款。
电梯被困两小时获赔200元,这种保险模式算成功模式吗?可以复制吗?
这种保险有重复投保之嫌,让人不爽。如同汽车票一样,本来车费已经含有保险费用在内,保险公司总是隔一段时间要求汽车运输公司在车费之外再增加2元保险费,让旅客很不爽。4月29日,笔者在某车站就看到了前面买票的民众纷纷要求不要2元的保险。作为电梯公司,本来安装时就投了保险,如今又要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民众不乐意车票重复投保,电梯公司凭啥就乐意重复投保呢?
这种保险责任不明,电梯公司无法免责。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对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保险人应给予电梯被困人员一定的精神抚慰补偿,补偿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200元。民众当然可以尽最大可能维权,这不能免除电梯企业的责任,民众还是可以向电梯企业索赔的,如果民众依法索赔,电梯企业也得认账,那么,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有多大意义呢?
这种保险不是强制保险,电梯企业可以旁观。根据相关规定,电梯企业在安装电梯时肯定是投保了某种强制险种。“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这是如今推出的新险种,保险公司是企业,电梯企业也是企业,利益最大化是企业共同的选择。厦门目前共有约3.5万部在用电梯,截至目前,全市投保的电梯仅有2000多部,这说明,在得与失之间,电梯企业是算好了成本账的,电梯企业可以对此险种不买账。
“到2017年底,相关部门将力争全市电梯参保率达到30%以上;到2018年底,电梯参保率达到50%以上”,这种行为让人担忧。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老百姓(包括企业等组织)法无禁止皆可为,让企业的归企业,让市场的归市场,让法治的归法治,“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是好是坏,权力之手不宜乱伸手,就让它接受市场和民众的考验吧。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辽宁 鼓励老旧住宅加装电梯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