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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电梯维护不到位 维保单位受处罚

作者: 发布于:2015-09-29 10:11:14 来源: 金华新闻网

   近日,金华市质监局对市区某小区的电梯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台电梯厢体内没有电梯年检合格证、使用警示标识标志,也没有标注相关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及联系电话等,明显不符合电梯安全规范的要求。

 
  经查,这台电梯的维修保养单位金华市某电梯有限公司对电梯维保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所规定的项目对电梯进行维保。
 
  市质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依法责令该维保公司改正,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电梯使用单位限期改正。
 
  电梯须依法维护保养
 
  季荣贵(市质监局法制处处长)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维保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放在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以便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进行监督。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维保,各类维保的项目不尽相同。维保单位应当根据所保养电梯的使用特点,制订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和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5条规定,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本案中,这家维保单位在维护保养电梯时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市质监局根据该法第88条规定,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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