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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立法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作者: 发布于:2015-10-10 15:10:57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针对近年来厦门市老旧电梯故障高发、电梯使用管理不到位、电梯维保质量不高等问题,近日,市政府召开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了《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意见》,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机制。

 
  根据《意见》,业主委员会应保障电梯维修维保费用支出,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加大投入,监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把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资格考核、年审的内容;对于无人管理电梯的监督管理,辖区街道办(镇)、质监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或个人落实电梯使用单位,经协调仍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街道办(镇)代行或指定电梯使用单位,对无法落实管理主体的电梯,由各区政府牵头,质监部门进行封停。同时,进一步严格电梯维保单位等级评定,开展电梯维保质量抽查,依法查处维护保养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还明确,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根据评估需要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的,其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业主自行协商出资等方式筹集。对无缴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区的老旧电梯,经安全性能技术评估需进行更新改造的,所需更新改造资金由业主承担50%,其余由政府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
 
  此外,我市还将试点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研究建立我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强化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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