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险应全面推广
作者:符向军 发布于:2015-10-30 10:28:58 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西安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示范项目启动仪式举行。西安将在全市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买了基本险的电梯,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3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100万元;若买了相应的附加险,电梯困人40分钟至1.5小时以内每人补偿200元,被困1.5小时以上补偿400元(10月29日《华商报》)。
近年来电梯“吃人”、困人事件不断发生,造成了人身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让电梯安全问题一再严峻地摆在世人面前。除了强化电梯生产安装质量和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之外,引入电梯安全保险机制,分解、转化责任风险,增强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救助能力,也势在必行。
作为代步设施,某种程度上,电梯也是一种交通工具,与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息息相关。我国电梯保有量巨大并在不断增长,参照车辆保险等引入电梯保险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相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规定的具有社会救济和公益性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即交强险,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推行电梯保险机制,只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七条作了倡导性规定,即“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险”。目前的电梯责任险均属于自愿投保的商业险性质,且企业单位的投保意识普遍不强,整体投保率不足20%,这与巨大的电梯保有量和高发的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相比,明显不匹配。
本次西安在全市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也非强制行为,但作为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公共责任保险发展模式的一次有益尝试,对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增强单位企业抗风险能力,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无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同时,与一些地方不同的是,电梯困人应补偿的保险理赔模式,作为乘客滞留责任附加险,属于电梯责任险种的创新,是对频频发生的电梯困人事故的积极应对,和对受害者的一种尊重和抚慰,体现了人性化精神,对各地也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在英美等发达国家,电梯引入保险机制已有数十年。事实上,引入电梯责任保险机制,就是引入了社会救援机制,增加了社会承受能力,以社会救助的力量,化解不断高发多发的电梯责任事故中个体风险承受能力的不足,弥补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这也体现出电梯责任险产品的社会公益属性,因而仿效国外先进做法参考国内法定险、强制险性质的机动车交强险,在全社会建立推广电梯安全保险机制,乃至强制责任险,打造“城市垂直交通的交强险”,显然很有必要,应该成为未来城市电梯建设的发展方向。
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引入电梯责任强制险,既是承担一份社会责任,也将促进其主观能动性发挥,在保本经营、薄利多销的同时,势必强化其对电梯使用安全和质量维护的监督检验意识,如果发现指出安全隐患,而业主、维保单位不及时维修整改,因此造成的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客观上提升了电梯安全系数,对电梯事故预防和减少保险赔付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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