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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

作者:杨海强 发布于:2015-11-03 09:32:34 来源:亚心网

   11月2日,记者从新疆自治区质监局了解到,《自治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已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并征求意见。

[s]《新疆自治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
 
《新疆自治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
 
  该办法旨在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电梯生产(包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做出相应规定与约束。
 
  据了解,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关于公开征求《自治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公开征求《自治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law.xinjiang.gov.cn/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http://www.xjzj.gov.cn/)上公布,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5年11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8730@sina.com
 
  二、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7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邮政编码:83004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附件:《自治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0月27日
 
  附件:
 
  自治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电梯生产(包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和引导】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鼓励电梯生产、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等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生产、销售、维护保养单位,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第七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八条【制造单位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提供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
 
  (二)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
 
  (三)建立电梯整机、重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
 
  (四)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和故障处理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事项,履行保修义务;
 
  (七)对因设计、制造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生产,依法实施召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销售责任约定】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台账。销售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随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保证电梯的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二)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及钢结构工程施工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要求;
 
  (三)已有楼房需要新加装电梯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房屋结构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责任】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并同时移交安全使用的警示标志以及电梯使用标志。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工程经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电梯施工单位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办理交接手续后,即为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确认】所有在用电梯必须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产权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是电梯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共有产权所有者应当通过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实施管理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未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职责】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责任:
 
  (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电梯属于产权共有的,可以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办理登记;
 
  (二)建立并执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完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四)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运行日常巡视并记录日常使用情况,保管和按照规定使用电梯专用钥匙;
 
  (五)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与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六)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电梯使用标志、警示标识、安全注意事项;
 
  (七)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进行检修;乘客被困时应当及时组织救援;
 
  (八)电梯发生事故时应当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九)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协助做好电梯的改造、修理、更新、检验和风险评估工作;
 
  (十)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应当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信息化管理】乘客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配备电梯远程监测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应当满足电子记录故障、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与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信息化管理】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馆场、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实时检测功能装置。
 
  鼓励电梯制造、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电梯远程检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检测。
 
  第十六条【医用电梯管理】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以及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由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操作。
 
  第十七条【乘梯规范】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四)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五)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六)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电梯乘用人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维修资金支取】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费用。
 
  居民住宅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相关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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