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电梯管理办法征意见 乘客被困使用单位将被罚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的管理责任,应当保证电梯的使用安全,对电梯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的管理责任的,该电梯不得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房屋开发商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房屋开发商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有权人明确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第二十条 【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变更】对居民住宅(小区)的电梯因物业管理单位更迭或者提前退出物业服务导致的电梯使用管理缺失的,由所属街道办事处会同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有效的使用登记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等规定的标志、标识;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乘客被困时,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电梯发生事故后,依法开展事故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申报并接受检验;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到原登记部门备案;
(五)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监督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并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时,应当在新维护保养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六)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每年向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监督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七)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对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电梯数量,每五十台至少配备一名,不足五十台的配备至少一名。未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电梯司机;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自动扶梯在客流高峰时段要安排专人职守。
第二十三条 【委托维保要求】 委托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签订书面维护保养合同。鼓励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其制造单位或其制造单位委托的电梯维保单位承担。公共交通枢纽使用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当由电梯的制造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应当做好衔接工作,不得因维保单位变更间断电梯维护保养。
第二十四条 【电梯装修要求】电梯轿厢装修应当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装修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的相关安全性能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轿厢装修、装饰不得使用可燃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电梯相关经费开支】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由电梯产权所有者筹集。
管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急申请渠道,实施应急修理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无需经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专项修理资金用于应急修理的有关情况告知业主;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告知。
电梯的维护保养、一般修理、检验检测和保险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从物业服务费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电梯定期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反馈;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二十七条 【电梯停用】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在15日内到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 【异常情况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检验: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影响电梯安全性能的;
(二)一个检验周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电梯故障实名举报投诉3次以上,且经确认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需要重新启用的。
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安排检验。电
第二十九条 【电梯报废】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法修复或者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报废的电梯应当现场解体,不得转让、销售或者再使用。
第三十条 【电梯技术评价】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技术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进行报废、改造、修理等处理。
(一)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电梯使用单位认为需要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
第三十一条 【评价要求】电梯技术评价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评价,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意见,并对评价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文明乘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二)不得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三)不得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四)不得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合格标志、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
(五)超过额定载重量时,不得乘坐电梯;
(六)不得有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和危及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电梯的维护保养
第三十三条 【维保单位责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按照合同要求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维护保养工作质量,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确保电梯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维护保养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
第三十四条 【维保单位义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做好下列工作:
1.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2.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及时实施应急救援;
3.张贴电梯维护保养标志,标明应急救援电话;
4.在维护保养现场应当做好安全警示和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维护保养过程与结构进行记录并由使用单位确认签字,维保结果在轿厢内进行公示;
6.建立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等安全技术档案,保存期至少4年;
7.电梯定期检验前应当进行年度自行检查,出具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配合电梯使用单位做好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二)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停止使用。
(三)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2.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
3.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或者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合同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维护保养项目、要求和执行标准;
(二)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时间频次;
(三)故障修理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
(四)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人员】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的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在2个以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电梯事维护保养工作。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七条 【电梯检验机构人员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三十八条 【电梯检验机构的义务】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电梯检验申请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一)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二)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电梯安排定期检验;
(三)申请人对检验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检验日期进行检验。
(四)电梯经检验合格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检验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电梯检验机构在完成现场检验后应当出具是否允许电梯继续使用的检验意见。
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书面向所在地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合格报告出具之日起五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检验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日常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电梯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向发证机关提出撤销其资质许可的建议。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电梯实行分类管理。每年制定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所、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对使用期限长、故障频率高的电梯进行重点监督抽查,并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向电梯使用单位提示安全风险。具体抽查办法由市、州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电梯监督管理部门的义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和登记事项时,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不得许可、登记;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登记。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监督部门职责】设区的市级(含省直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定期采集使用单位及公众意见,组织对生产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评价并建立信用档案,方便使用单位查询。信用档案包括电梯生产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举报投诉、奖惩和事故情况,以及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记录等。
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采信其开展的电梯相关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促进生产、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提高。
第四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安监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安全使用监督工作,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交通、商务等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内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城建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选型、数量配置和电梯井道、机房等土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引导和推进居民电梯住宅(小区)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规则履行居民住宅电梯管理职责,并规范使用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于居民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居民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工作。
公安及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做好经“110”、“119”报警电话反映的电梯故障困人的应急求助相关工作;配合处置涉及因封停电梯或电梯事故而引发的不稳定事件;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处置涉及因封停电梯或电梯事故引发的不稳定事件。
物价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居民住宅电梯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指导电梯维护保养价格进行。
保险机构负责依据有关保险法规,推动电梯责任保险的普及,将电梯安全约束机制和事故赔偿社会救助机制落实到电梯安全使用中。
第四十三条 【行业监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开展的电梯生产、维护保养服务质量评价活动。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时间、平均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人均日常维护保养台数、主要零部件检查更换周期、保险购买等情况进行分析通报,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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