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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条例评估

物管责任风险增大还是降低?

作者: 发布于:2015-05-13 10:02:21 来源:国际电梯网

  

  会上,“首负责任”问题再次引发讨论,有来自物管公司的代表担心该规定对物管行业会带来打击,而也有代表认为“首负责任”的规定明晰了各方责任,反而是降低了物管的责任风险。据悉,两部法规将于本月底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进行表决。

  关于首负责任

  草案:删除“物管先赔”条款

  今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了《广东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建议稿评估会。建议稿分别由两所高校专家起草,其中有关“物管先赔”的条款在评估会上引起了激烈争辩。

  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及《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两部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中删除了“物管先赔”的条款,但明确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

  物管代表:物业公司负不起责任

  在昨日的会议上,有关“首负责任”的规定再次引发讨论。来自物管公司的代表张国栋对这一规定提出了自己的担忧,他认为,这个规定公布以后,一旦出现问题,按照物业公司按现有的经营状况是负不起这个责任的,“像供电、供水,电到人了首负责任也是你,用不上水了也是你,物业公司真的没有一点生存的空间。”

  律师代表:物管责任风险不升反降

  省人大代表、广东省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忠平对此并不认同,他指出,修订后草案中的“首负责任”不再是赔偿义务的首付责任人,而是“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该规定明晰了各方责任,不是升高反而是降低了物管的责任风险,“这个规定的严格一点不是坏事,因为我们也做物业公司的顾问,你把你该做的做足了,责任就免除了,你该做的没做,当然要承担责任,所以我觉得这个东西换个角度来看,对物业公司来讲是好事,能够促进你严格管理。”

  对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伟雄也同样表示,“首负责任”需要履行的是“登记、维护保养、风险评估、值班监控”等13种义务,并非指一旦出现事故后就要承担主要责任,“13项责任落实了,(出了事故)你的责任风险就大大降低了。”

  关于责任保险

  建议规定特种设备强制性保险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鼓励投保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对此,姚忠平建议,“能否创新,使之变成一种在我们省内关于特种设备的强制性保险”。他指出,社会上各种群死群伤的事故发生后,往往因为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而造成家属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而国外这种情况很少,主要是因为国外的保险制度非常健全,“我们在交通领域交强险推行以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维稳事件急剧减少,假如(特种设备)有赔偿机制的话就可能会减少社会矛盾。”

  此外,《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书”等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而对于取得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许可证书”等行为,则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此,姚忠平认为,这两种不同违法行为罚款的规定并不合理,“特种设备的许可证书、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果都是非常重要的,严格来讲第一款的责任恶劣程度重过第二款,第一款的处罚金额应当大于第二款,最起码应该拉平。”“13项责任落实了,(出了事故)你的责任风险就大大降低了。”

  特种设备登记

  气瓶登记管理有难度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管理人应当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对此,广州市洗燃能源有限公司总监王锦繁指出,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要做到气瓶登记有难度,“广州市有700万只气瓶, 但实际在广州市质监局录入气瓶登记信息的不到十分之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办理气瓶登记需要有购买钢瓶的发票,但(市场上)不少主体是没有的,没有发票到质监局进行信息录入的数据是不被认可的。

  王锦繁指出,目前广州市质监局有一个气瓶的信息登记录入平台,广州市城管委燃气管理处也在计划推行一个二维码的气瓶信息录入平台,两者是否能做到对接,会不会存在冲突的问题?

  此外,城市人员流动性的不断加大,还必须解决好那些有自主产权的气瓶因跨区流动带来的充气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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