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口摔倒致残获赔6.2万
2014年3月16日下午,合肥市民岳某到北二环路上的某超市购物,该超市位于商场的负一楼,岳某从负一楼乘手扶电梯至一楼,在一楼的电梯口处滑倒。事发后,该超市员工带岳某至医院就诊,岳某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之后,岳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岳某与超市就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赔偿项目未能协商一致,故岳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7.9万余元。
庐阳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对岳某在超市摔倒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对岳某摔倒的原因存在争议。
岳某称,是因地面有奶油导致其摔倒且有现场监控可以佐证,超市不认可这种说法,认为岳某是由于自身不慎摔倒。经法庭询问,超市承认在现场设有监控,但事发后未对监控视频予以保存。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在超市摔倒后,在双方未对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可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超市应当对监控视频这一重要的证据予以保存。超市作为监控视频的持有方,不能提供该证据,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推定岳某主张的事实成立。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岳某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岳某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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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违规食品 超市赔偿消费者10倍损失
晨报讯 民以食为天,食以民为先。明知食品不符合标准还生产或出售,生产者、商家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近期,庐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超市售卖滥用添加剂的食品,法院判决超市赔偿消费者10倍损失。
据原告蒋某诉称,今年1月3日,他在某超市花费595元购买了“诗尼坎普维生素10种水果麦片750g”五盒,次日还在该超市花费69元购买了“诗尼坎普维生素玉米片无面筋225g”一盒。上述商品外包装的中文标签标注“配料:水果干、生物素等,原产国:德国,国内经销商:北京嘉盛行商贸有限公司”等内容。
经查,该产品配料中标明的“生物素”允许使用范围均不包括上述食品,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规定,故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超市退还购物款664元并依法赔偿6640元。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对蒋某购买事实不持异议,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生物素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允许适用的食品类别为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不得用于涉案商品中。
因此,该超市作为销售者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应当知晓,同时对所销售的产品负有审慎核查的义务,应视为其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法院认为蒋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庐阳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退还蒋某购物款664元,并赔偿蒋某6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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