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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8种情形下 电梯须实施安全评估

作者: 发布于:2016-04-26 16:50:55 来源:中国质量报

  近日,记者从贵州省质监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最新出台的《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贵州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进一步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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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办法》在8个方面进行重点约束。

  一是强化电梯使用和质量的源头把关,规定电梯选型配置要与建筑结构、使用要求相适应,并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保障安全、急救、消防、通信、无障碍通行等需要。

  二是增强电梯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鼓励采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三是明确使用管理单位并强化使用管理责任,按照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企业实施电梯使用管理并明确受托单位承担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等5种情况,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进行了界定和明确。

  四是强化电梯维保单位责任和义务,明确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不得超许可范围维保,要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维护保养,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对维保人员的资质及有关记录需保存年限做了要求。

  五是简化了紧急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提取,住宅小区电梯紧急情况需动用维修资金,不再要求满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两个“2/3”的规定,简化了提取程序。

  六是实施电梯安全评估,对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15年,或者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5年的,整机或者主要部件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等8种情形的电梯提出了安全评估的规定。

  七是建立质量信誉考核和失信企业惩戒制度,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的质量信誉考核和失信企业惩戒制度,向社会公布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倒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加强安全管理,形成社会共治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八是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义务,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安监等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使用15年以上和超过使用设计年限电梯的重点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多部门的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明确监管部门对电梯存在的重大安全管理问题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约谈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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