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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 发布于:2016-04-12 14:17:47 来源:西安市人民网

市政发〔2016〕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市民安全乘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94号令)、《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8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明确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为核心,强化系统化思维和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有效的日常维保、改造更新、应急处置、经费保障、综合防范等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进电梯安全管理专业化、信息化、社会化,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主要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实际管理人、项目单位等。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监督、指导各住宅小区选聘和落实物业服务企业。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所有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房管部门应当支持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无物业管理、无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办法,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市政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电梯,其管理机构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市政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落实公益性事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四)出租场所的电梯,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未约定的,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出租场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五)在电梯安装施工期间,电梯安装施工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安装完成尚未移交给产权所有者的,其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建设、城改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落实新建、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使用的电梯安全负责。
 
  1.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
 
  2.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足够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开展日常巡查。
 
  3.须在电梯所在地的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实行“一梯一档”管理模式;选择有资质、维保质量信用等级高的电梯维保单位承担维保工作。
 
  4.高效规范使用物业服务费或管理费,支付电梯的日常维保和检验检测等费用,不得挪用挤占业主缴纳的电梯管理费用,确保电梯管理费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5.监督并配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保工作,对每次维保情况签字确认,日常检查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
 
  6.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96333应急救援标签、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
 
  7.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确保电梯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8.保持视频监控设施完好、移动通信信号畅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完好,能24小时与安全管理人员或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9.制定房屋装饰装修期间电梯使用管理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对使用电梯拉运装修材料或大件物品派员进行现场管理,制止不安全用梯行为;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应当通知维保单位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0.在电梯出现故障、异常等紧急情况时,应对电梯是否困人进行确认,如有困人应当迅速组织救援,并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1.制定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电梯发生事故时,应迅速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告事故当地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12.车站、地下通道、商场、医院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引导,劝阻不良乘梯行为。
 
  (二)业主责任。电梯是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对电梯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任和义务。
 
  1.爱惜保护责任。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文明乘梯、规范用梯,不恶意破坏电梯及相关标志。
 
  2.有偿维护责任。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或管理费;按照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保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所需的费用;参与涉及电梯管理和修理改造更新等事务的协商表决。
 
  3.监督举报责任。监督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举报投诉未履行责任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保单位。
 
  (三)电梯维保单位责任。电梯维保单位承担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维保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1.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保,保证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维保合同并备案。
 
  2.配备足够的、有资质的电梯维保人员,加强对维保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维保人员严格按规范要求作业,确保现场维保时持证人员不少于2人,并保证现场施工安全。
 
  3.建立电梯维保档案,详细记录每部电梯维保及故障处置情况,档案至少保存4年,不得做虚假维保记录。
 
  4.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书面如实记录。
 
  5.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等故障报告后,按规定时间赶到现场,对电梯困人情况进行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6.协助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制定安全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安排维保人员配合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定期检验。
 
  7.应当每15天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维保,排除电梯故障和安全隐患;对故障难以排除的,应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停用电梯。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区县质监(市场监管)部门。
 
  8.禁止电梯维保单位将电梯日常维保业务分包或转包,禁止超越许可资质范围承揽维保业务。
 
  (四)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终身负责;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
 
  1.电梯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负责,禁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特种设备许可证、作业人员资格证、监督检验报告或其他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文件。
 
  2.电梯制造单位应为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提供法定的技术服务;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3.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4.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在施工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办理书面告知手续,且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对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动自行检测合格后,应报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
 
  5.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向所在地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五)建筑设计单位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根据建筑物的结构、使用功能等情况,设计电梯的数量、容积等配置,对因设计不合理、不规范而造成的停梯、候梯时间长、超负荷运营、故障多发等承担相应责任。
 
  (六)建设单位责任。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与电梯有关的建筑结构设施、选型配置等设计,采购取得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确保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建设质量。对未按有关设计要求进行与电梯有关的建筑施工或采购配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梯等造成的停梯、候梯时间长、超负荷运营、故障多发等承担相应责任。
 
  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应选购知名品牌、信誉度高且配置高的电梯,鼓励建设单位选购知名品牌、信誉度高且配置高的电梯。
 
  (七)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责任。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检测质量负责。
 
  1.应当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核准,并确保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电梯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应当依法为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对涉及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3.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4.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期申请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当地区县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5.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执行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核查。
 
  本意见未明确的责任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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