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立法专题
编者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实施,为电梯安全监管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有些条款仍然需要细化。对此,为电梯安全立法已被一些地方政府提上日程。比如,《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已在进一步立法调研中,四川省政府今年也把电梯安全管理纳入立法计划,哈尔滨以及宁波等地也在为电梯安全立法做准备。
电梯安全立法需要解决哪些关键问题?怎样才能从源头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整个行业健康发展?值得分析探讨。
电梯安全立法应聚焦三大热点
日前,在《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评估会上,其中有关电梯发生事故首先由物业管理公司先行承担"首负责任"的内容遭到广东省物业管理协会强烈反对。
"《条例》近期将一读,其中谁承担电梯安全'首负责任'争论最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电梯处处长张宏伟表示。
业内人士分析,电梯安全立法除了要考虑首负责任外、维保指导价以及电梯责任险也是关注的焦点。
建立首负责任制
电梯事故发生时谁将承担第一责任,成为各地电梯立法讨论的焦点。早在2012年5月,广东省质监局制定了《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经质检总局和广东省政府批复同意在广州、东莞两市先行先试,其中确定使用管理权者承担首负责任。
而本次《条例》中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首负责任"的内容却遭到广东省物业管理的协会的反对,反对的理由是大部分物业公司属于小微企业,无法承担大额赔偿金,超出了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有的边界。
对此,北京电梯商会会长缪步升认为:"物业公司是电梯日常管理者,是物业公司与电梯公司签的维保合同,电梯发生事故物业公司理应承担首负责任。"
"如果确实是因为电梯公司的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物业公司可以根据具体合作内容追究电梯公司责任。"缪步升补充说。
各地在出台电梯相关管理办法时,需要建立电梯安全"首负责任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上引起相关责任人对电梯安全的重视,很好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落实厂家主体责任
电梯事故多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维保市场低价恶性竞争现象普遍存在。一些物业管理公司为了节省费用,往往聘请报价低廉的电梯维保单位。受利益驱动,部分电梯维保单位报价甚至低于维保所需的实际成本,电梯维保"偷工减料""走过场"屡禁不止。
针对这一现象,应进一步强调制造厂家主体责任。例如,要求公共场所电梯必须由制造厂家负责安装维保,电梯大修改造必须由厂家来完成或由厂家授权有资质的企业完成。
2012年以来,广东省就加大鼓励厂家承担电梯维保主体责任。目前,由电梯制造单位维保或其授权和委托维保的电梯比例将近50%,这也是落实制造厂家主体责任的进一步体现。
推行电梯责任险
《条例》明确提出,在电梯发生事故或故障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向电梯使用管理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由电梯使用管理人承担首先赔付责任,及时救治、安置伤亡人员,并垫付相关费用。
在《条例》立法评估会上,之所以"首负责任"争议最大,是因为一旦确定"首负责任",第一责任人将面临巨额资金赔偿或垫付。要缓解这一问题,推广电梯责任险无疑是不错的选择。
据了解,自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以来,全省电梯责任险投保率已达到67.5%,在全国排在前列。
缪步升表示:"北京市也在加大推广电梯责任险,同时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组建约1000人的电梯应急救援队伍,确保电梯发生事故或故障时得到快速解决。"
物管公司承担首负责任有理有据
物业是否应承担电梯安全首负赔偿责任在行业引起热议。反对一方认为,首负责任制的建立没有上位法依据,物业公司既不是电梯生产者、安装者、保养者和使用者,让物业公司承担首负责任有失公平;赞成一方则认为,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对电梯使用负有管理义务,理应承担首负责任。
在电梯安全这个链条上,各方主体也都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广东省物业管理协会认为,广东90%的物管都是小公司,一旦电梯发生事故,物业公司担不起这个责任;维保公司认为,不是维保问题导致的事故,自己不该负责;对于制造厂家来说,如果不是制造质量问题,出了问题他们也不管;对于受害者乘客而言,他们最关心的是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电梯事故责任主体与普通安全保障责任相比有着很大的特殊性。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出于技术上的考虑,物业公司会委托维保公司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工作。这样一来,电梯事故责任主体就有两个:物业公司和维保公司。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业主没有与维保公司签订维修保养协议,电梯事故发生后,业主就不能直接向维保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只能向物业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同时,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是消费服务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不论是从违约责任角度,还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物业公司都是电梯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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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电梯使用管理者"首负责任"?
【首负责任=先行赔付】当电梯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并造成损失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对受害者损失进行先行赔付。
【首负责任≠最终责任】使用管理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后,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或者故障的生产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和检验单位进行追偿。当事故责任认定为其他环节责任或者首负责任者能够证明为其他环节责任时,就实现了责任的转移,"首负责任"变为"代偿责任"。
【引入保险救济】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投保电梯公众责任险,因电梯事故或者故障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赔付责任,垫付相关费用。
【明确"首负责任"的意义】推动电梯安全责任链条的建立,促使电梯使用管理者在聘请电梯维保单位时严格把关,并对电梯维保进行监督。同时引入社会保险机制,提高事故救助能力和赔偿速度,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电梯修理与维保界线应明确
《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进一步强调了制造厂家的安全主体责任。其中,第二十二条要求电梯的安装、改造和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该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和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和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从这两条不难看出,电梯维修需要厂家或厂家委托授权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而电梯维保除了制造厂家可以做以外,有资质的维保企业都可以完成,无需制造厂家授权。
但在实际工作中,维保与修理存在交叉情况,怎么界定法律中提到的修理与维保值得思考,地方在出台相应的电梯法律法规时,应当在这方面进一步明确,否则厂家主体责任无法真正落实,事故发生时"踢皮球"现象也依然会存在。
业内资深评标专家杨凯表示:"维保并非维修,日常维保包括调整、清洁、加油等,一些部件牵扯到安全问题需要更换或修理属于维修范畴,厂家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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