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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 发布于:2016-04-12 14:17:47 来源:西安市人民网

  四、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一)电梯日常运行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实际管理人依法依约筹措。电梯正常运行、安全管理、维保、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日常费用,应当从物业服务费或实际管理人筹集的管理费中列支,并单独立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明确实际管理人管理的电梯,日常费用由共有该电梯的业主按照各自产权份额承担。
 
  (二)电梯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产权人依法承担,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大力推进住宅小区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保障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住宅小区,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当地街办(镇政府)组织业主协商解决,由共有该电梯的业主按照各自产权份额承担。
 
  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三)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按《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出现影响和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确认后,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规定,公示3个工作日后,直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保修金利息,进行电梯修理改造更新。
 
  (四)优化维修议事规则,支持和引导业主以单元(栋)作为议事单位,讨论决定本单元(栋)共有电梯的修理改造更新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组织,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产权人或当地街办(镇政府)应及时组织。
 
  五、强化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电梯安全监管实行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区域内电梯安全负总责;研究制定本区域电梯安全管理的办法,解决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街办(镇政府)、工业园区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对辖区内电梯进行安全排查,并督促消除安全隐患;对电梯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推动物业管理制度全覆盖。
 
  街办(镇政府)职责。对本区域内电梯安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电梯进行安全排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督促消除安全隐患;鼓励、指导小区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履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物业电梯费用使用管理不规范、安全制度不落实和违法违规、质量失信行为等情况向有关部门反馈报告。
 
  (二)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承担电梯安全监察责任,依法查处电梯安装、改造、维保、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协调、指导行业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协助未设质监(市场监管)部门的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做好电梯安全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电梯维保单位进行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和考核,建立电梯维保单位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对维保单位质量不落实的采取严格的惩处措施。
 
  (三)房管部门职责。负责指导推进建立物业管理制度全覆盖,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办法,打通绿色通道,建立以单元(栋)为单位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议事规则;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长效机制,保证电梯改造更新资金。
 
  (四)建设部门职责。加快制定电梯配置和选型的地方标准。负责对新建、改建楼房电梯数量、容积、位置和功能布局等施工图审查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依法建设的新建、改建楼房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及电梯安装等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五)城改部门职责。负责对城改、棚改项目电梯选型、配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城改、棚改项目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规划部门职责。负责审核发放电梯设置的建设规划许可,对新建、改建楼房电梯数量、容积、位置功能布局等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各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六、建立综合防范体系
 
  (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应依法封停,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当地街办(镇政府),督促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街办(镇政府)、公安、信访等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因电梯封停等引发的社会稳定工作。
 
  (二)强化诚信体系建设。质监(市场监管)和房管部门要在对电梯维保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时,首先征询街办(镇政府)的意见,依据电梯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确定质量信用等级。2016年上半年制定出台电梯维保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单位列入“黑名单”,采取重点监控、政策制约、舆论监督、向发证部门建议撤销资质等严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向相关部门通报,逐步淘汰不良信用单位。
 
  (三)建立监督抽查机制。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每年按各区县电梯总量5%的比例,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维保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督促提高电梯维保质量;每年按各区县电梯总量5%的比例,委托外地第三方机构对电梯检验检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督促落实电梯检验检测质量。各区县按每年不低于本区域电梯维保单位总数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总数25%的比例,对辖区内维保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抽查,督促其提高电梯维保质量,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对质量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监督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启动电梯安全信息化管理。由市质监局负责,在2016年底前建立全市电梯安全监察和检验综合数据平台,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动态性和有效性。鼓励电梯制造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等积极采用视频远程监控、电子监管等手段。启动建立电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逐步实现互通融合,建立全市电梯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化。
 
  (五)政府救济消除隐患。对全市2005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172部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物业单位(主管单位)管理、无维保单位维保的“三无”老旧住宅电梯,经产权人同意,并经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有重大安全隐患需要进行改造或更新的,由电梯产权人承担20%资金,市、区县(开发区)分别给予40%的一次性财政补贴,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于2016年底前完成改造更新,消除安全隐患。
 
  (六)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全面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赔偿能力。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工作推动力度,鼓励动员辖区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投保电梯责任保险,提高投保率。鼓励更多的社会保险机构参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力争2016年底全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现全覆盖。
 
  (七)完善电梯应急救援机制。加强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建设,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的应急救援体系。市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监控中心要规范管理,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实现96333电梯应急救援全面覆盖、三级联动、快速救援。交通管理部门要协调通信运营商,解决部分电梯轿厢没有通信信号导致乘客被困时无法拨打救援电话的问题,实现电梯轿厢通信覆盖。
 
  (八)建立宣传引导机制。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制作宣传图片、视频等,加大电梯安全宣传力度。宣传、文化广电部门要督促新闻媒体对电梯安全知识进行公益性宣传,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舆论监督。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电梯安全进社区、进学校等宣传活动,提高市民安全意识。鼓励市民群众积极参与电梯安全管理,监督电梯、使用、维保等单位落实责任,举报投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电梯安全管理人人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九)建立考核追究机制。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督查指导和考核。市安监局要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因工作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等造成电梯安全问题和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的规定追究责任。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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