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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3月4日起实施《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7-02-09 10:16:16 来源:西安日报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3月4日起实施。《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监督检验不合格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办法》规定,制造单位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需予以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零部件的,电梯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电梯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经营单位经营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不得经营无设计文件、试验报告、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不得经营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存在缺陷的产品等。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办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地铁等公众聚集场所及住宅新安装或者移装的乘客电梯,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在用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电梯视频监控设施。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安全运行负责
 
    谁是电梯使用单位?针对这一问题,《办法》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电梯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或者服务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人自行管理的,该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共有产权的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协议不成的,所有权人均为电梯使用单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使用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职责。其中包括: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在电梯运行期间至少有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或自动扶梯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96333、二维码信息标识、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保持电梯视频监控设施、紧急报警装置完好有效,能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等。
 
    乘客禁止携带购物车、婴儿车等乘用自动扶梯
 
    电梯乘客不得违反电梯安全使用须知和安全警示使用操作电梯;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拆除、破坏各类标识、标志、呼叫按钮、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装置等电梯设施或者零部件;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载电梯;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或者强行阻挡层门、轿门正常关闭;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打闹、攀爬、玩耍、逆行等;携带购物车、婴儿车等乘用自动扶梯等。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质量保证和承诺不能代替电梯的维护保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
 
    平均每名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的电梯不超过三十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确保维护保养值班电话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或者事故通知后,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在三十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半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查,经检查、审核和批准人员签字,形成自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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