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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梯使用管理人为首负责任人

作者: 发布于:2015-07-13 14:30:12 来源:法制日报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是首负责任人。不过,此前备受争议的“电梯发生事故后,由使用管理人先行赔付垫付”的条款被删除。

 
  广东目前有53万多台电梯,全国居首。据悉,广东最早一批使用电梯的楼宇正在逐步步入“30岁”高龄,随之而来的是各种电梯事故的频发。每有事故发生,追责追赔往往面临这样的困境——会造成电梯事故的链条很长,有电梯制造者、安装改造修理者、维护保养者、检验部门等,它们似乎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实际上又都认为自己不用承担责任。
 
  为了破解这一困局,条例在专家建议稿阶段,曾拟规定由电梯使用管理人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即首负制,由此引来了各界的关注,特别是物管部门的反对意见。
 
  在前段时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表决前评估会上,参加评估的专家普遍认为,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的首负责任制很有必要。有专家指出,意外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不外乎麻痹大意或违章操作。电梯使用管理者的首负责任涉及13项安全管理义务,首负责任制将推动电梯使用管理者进行主动管理,只要履行好法规规定的13项安全管理义务,出现事故的风险将大大降低,避免发生事故后再被动管理的“高成本”。
 
  评估认为,草案修改稿明确了生产者、维护保养者、使用管理者等责任主体的责任,特别是明确了使用管理人的首负责任,建立了清晰完善的责任链条,此外,还建立了安全评估制度、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置等责任机制,将有效解决电梯的设备责任主体不清,设备隐患长期存在以及发生事故无从追究的问题。
 
  不过,针对管理人先行赔付这一争议较大的问题,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使用管理者先行赔付垫付被从草案稿中“拿下”,首负责任不再涉及赔付或垫付,只涉及安全管理义务。
 
  条例最终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条例明确:“使用管理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条例提出,电梯投入使用前,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人;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人。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有专家指出,之前在实际操作上,电梯的使用登记环节还不是很明确。开始时是建设单位、后来可能是产权单位,也可能是承租单位,在谁登记谁负责的情况下,电梯的使用管理人就很容易找到,有利于监督机构明确执法主体。
 
  为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机制,条例提出,建立电梯公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支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
 
  在电梯发生事故后,条例明确,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协助电梯使用管理人实施救援。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已经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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