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对不报废电梯物业处罚
作者: 发布于:2017-07-24 17:29:04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7月24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开幕。
备受关注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二审。
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关少锋作了关于《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关少锋说,相较于《条例(修订草案)》一审稿,二审稿修改了近100处。对于关注度比较高的修改,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进行了梳理。
【变化】
六易其稿,《条例(修订草案)》修改近百处
今年3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曾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一审,并在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方面意见后,拟定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3个多月来,法制委员会搜集到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省人大代表意见建议200余条,省直单位、地方人大及有关部门意见建议800余条,广大群众、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意见建议500余条,共收集各类意见建议1600余条。
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经认真梳理,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10多次研究,六易其稿,修改近100处。
6月底、7月初,省人大法制委两次召开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可以说,目前这个《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吸收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凝聚了人民群众和物业管理各方的智慧。”关少锋说。
【关键词】物业管理新模式
未来,微信上或许就能参与小区公共事务
一个住宅小区,业主从数百到数千、数万不等,成了业主大会很难召集齐;遇到电梯坏了、房屋漏水等需要动用维修基金的紧急情况,一些业主在外地没法签字导致“卡壳”……
这些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记者曾接到不少业主建议:在互联网+的时代,物业管理是不是也能引入新模式。例如:建设业主大互联网投票系统、互联网召开业主大会等。
此次,记者发现《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总则中新增一条:加快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运用社区论坛、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引导业主密切日常交往、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探索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提出,用互联网手段,引导业主参与公共事务,还是比较令人期待的。
【关键词】业委会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占比要过半
记者曾对接到的物业问题梳理,发现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难在所有问题中排行首位。
成立难、开会难、履职难,是长期以来困扰业主的“三座大山”。省人大通过调研,发现在已成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中,情况比较复杂,问题也比较多。
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对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一些规定进行了修改。《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应当在成立后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此外,二审稿还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业主、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关键词】妨碍业主大会成立
建设单位未及时报送资料,最高面临15万罚款
成立业主大会,首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业主信息等资料。但不少小区在成立业主大会时,遇到过开发商拒绝提供业主信息等资料的情况。
对此,二审稿做出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及时报送所需文件资料。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有建设单位承担。
违反规定,建设单位为及时报送相关资料、不提供筹备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
【关键词】业委会成员津贴
应给予业委会成员适当补贴,支付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般情况下,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都是积极性高、热心的业主。业委会的成员在工作中,不仅付出了时间和精力,有时候还要投入经济成本。因此,不少业主也曾建议,应当给业委会成员适当补贴,这样不仅有利于激发业委会委员工作积极性,也能保障小区业委会的长期运行。
记者发现,《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并进一步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还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任职条件、提名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关键词】物业信息公开
共用部位“收支账本”,要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一共缴纳多少物业费?这些物业费都花到了哪儿?小区内公用部门经营所得收益多少?很多小区的物业费收支等,成了一本“糊涂账”。
对此,《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电话;电梯等专业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不过,也有市民建议明确公示具体时间,“小区的物业费缴纳情况、小区电梯等共用部位收支情况能否一季度,或者半年公示一次。让业主们做到心中有数。”该业主建议。
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关键词】业主禁止行为
17种行为不可为,包括制造超标噪音等
长期以来,小区内的一些不文明行为严重影响了广大业主的日常生活、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对此市民反映强烈。
为此,法制委员会在《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了17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行为,包括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在楼道堆放杂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制造超过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违反规定停当车辆、饲养动物等。
此外,对于小区的养犬问题,尤其是烈性犬对老人、小孩造成严重心理负担。建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标准由公安机关规定,并在一年内向社会公布。
【关键词】电梯维修
物业未告知业主电梯达到报废条件,最高被罚30万
7月23日下午,记者的一位同事就经历了惊险一幕:赶着参加会议的他,被困电梯。随着高层住宅的普及,电梯的运行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省人大法制委收到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群众的反馈,由于物业管理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电梯运行不正常,一些小区经常发生故障,卡人、困人、伤人现象时有发生。
《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宣传、张贴电梯使用常识,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合理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时维修。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积极协调依法履行报废业务。
违反规定,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必要应急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由相关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并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达到报废条件,物业服务企业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未积极协调依法履行报废业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键词】专项维修资金
电梯、消防损坏、外墙渗漏等六种紧急,物业应先垫付维修费用
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依法缴纳的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所有权归业主所有,管理权由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但长期以来,我省巨额专项维修资金基本处于沉淀状态,广大业主申请难、使用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群众迫切希望简化程序,方便业主使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依法保障专项维修资金的
正常合理使用。同时,在第七十条中规定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和使用情况。
二是在第六十三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即根据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三是在第六十四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四是在第六十七条规定,在电梯、消防等共同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屋面、外墙渗漏等六种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先行垫付维修费用。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即时核准并拨付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完成后,由申请人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并向业主公示。
此外,第八十九条规定,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时审核拨付专项维修资金,依法给予处分。
【关键词】诚信“黑名单”
对失信物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一直以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统一的服务标准和信用标准。
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和信用平台,公开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规定:对失信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应当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还规定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关键词】备案
《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业委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关键词】手续费
《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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