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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老楼开装电梯:每部最高补25万

作者: 发布于:2017-07-11 09:31:33 来源:网络来源
   4日,济南市房管部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今年济南至少120部加装电梯指标:历下区、市中区各不少于30部;槐荫、天桥、历城各不少于20部。
济南老楼开装电梯:每部最高补25万
 
  每部最高补25万年底前竣工
 
  通知指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主要通过业主自筹解决,同时可以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予以弥补。业主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试点期间,财政资金补助按照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每部电梯可按总造价的4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每台25万元。
 
  10月1日前具备增设条件的试点项目完成审批手续
 
  通知要求,各试点区务必于7月20日前,将试点项目报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1日前,具备增设条件的试点项目完成审批手续。年底前达到竣工验收使用。各区牵头单位应当于每月中旬将所在区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报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关于组织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六部门《关于组织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17〕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增设电梯试点工作联席会议
 
  为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成立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城市更新局主要负责人作为召集人,市公安、财政、规划、建委、水务、房管、质检、供电等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增设电梯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详见附件),主要负责研究解决增设电梯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完善增设电梯的政策措施,督促协调各区、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增设电梯业务的处室及负责人,明确增设电梯申请审批业务的流程和办理时限,及时办理增设电梯业务的审批手续;试点期间,增设电梯相关审批部门可以采取联合审批的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列入增设电梯试点范围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以分管区长(副主任)为组长,区公安、财政、建委、房管、质检、供电和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具体落实试点项目,做好政策宣传,组织指导试点项目施工建设,解决增设电梯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对辖区内基础条件较好、群众增设电梯意愿强烈、业主协调相对容易统一、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积极主动牵头的既有多层住宅,建立试点项目库,积极组织指导,稳妥推进。为完成省下达给我市2017年的试点任务,各区政府(管委会)必须完成2017年度试点任务指标如下:历下区、市中区各不少于30部;槐荫、天桥、历城各不少于20部。
 
  三、积极组织指导增设电梯试点工作
 
  承担增设电梯试点任务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加强对本辖区电梯增设工作的组织指导。街道办事处要会同试点项目原产权单位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具备增设电梯条件且业主有增设电梯意愿的项目,积极组织拟增设电梯服务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征求意见和建议、拟定改造方案并协调各方意见达成书面协议;指导业主推选代表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作为实施主体编制设计方案、办理增设电梯审批手续。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切实履行好增设电梯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四、资金筹措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主要通过业主自筹解决,同时可以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予以弥补。业主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试点期间,财政资金补助按照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7〕15号)规定,每部电梯可按总造价的4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每台25万元。
 
  五、时间要求
 
  各试点区务必于7月20日前,将试点项目报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1日前,具备增设条件的试点项目完成审批手续。年底前达到竣工验收使用。各区牵头单位应当于每月中旬将所在区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报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请相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确定本辖区增设电梯试点工作的牵头单位,并于7月5日前将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分管负责人和联络人名单以及联系方式报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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