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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出《关于调整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

作者:潇湘晨报 发布于:2018-07-07 09:37:10 来源:刘李
  7月5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关于调整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通知就允许职工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公积金、简化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调整二手房购房提取政策等作出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既有多层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增设电梯的,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符合以下条件:增设电梯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装告知备案证;提取申请人同意出资增设电梯并与其他业主签订书面协议,且已支付分摊的工程建筑费用;提取申请人为增设电梯住宅所有权人或其配偶;提取的其他条件需符合中心的规定。
 
  关于提取期限、提取额度、提取次数,通知规定,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可申请提取,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分摊的自付费用金额(如属于非夫妻的共有产权,按产权比例提取),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同一职工限提取1次。
 
  提取资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装告知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增设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费用分摊的书面协议原件及实际支付分摊费用的发票收据等凭证原件;提取人身份证原件,若房屋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除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外,还需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各一份;提取人住房公积金阳光卡等。
 
  通知要求简化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简化租房提取手续。本人及配偶在长沙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再核查未成年人子女的房产情况。
 
  简化提取业务资料。电子档案系统上线后,提取业务(约定提取和征信查询除外)不再留存资料复印件。
 
  通知还要求调整二手房购房提取政策。对于职工在非限购地区的二手房交易行为,必须在不动产权证书过户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且提取时产权在职工名下未注销,方可申请购房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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