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于:2020-08-21 10:01:05 来源: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怀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
怀建发〔202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怀化市经开区管委会、怀化高新区管委会,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怀化分院,市直有关单位:
《怀化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执行。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怀化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7月28日
怀化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湘建房〔2018〕1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政府引导、有序推进,业主自愿、保障安全,简化手续、便民利民,属地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增设电梯应严格执行《湖南省既有多层住宅建筑增设电梯工程技术规程》(DBJ43/T344-2019)规定,并在满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抗震防雷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增设电梯不得影响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
二、适用范围
怀化市主城区(包括怀化经开区、怀化高新区)已取得国有土地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并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未设电梯,近期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的城市既有住宅。
三、实施条件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为业主自治行为,申请增设电梯的单元楼应当实行单元业主牵头人负责制,由业主自行推选2—3人作为牵头人。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之前,由单元业主牵头人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供电部门查询所在单元楼栋是否符合增设电梯规划、用电条件。
(一)安全要求。D级危房不得加装电梯,C级危房应经加固处理满足结构安全要求后方可加装电梯。加装电梯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安装、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投入使用前应经依法检验合格。
(二)设计要求。加装电梯设计应“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抗震安全、消防安全及应急疏散等要求。同一小区加装的电梯应保持整体统一、规范、有序、美观。电梯尺寸原则上不得大于2.5米×2.5米。加装电梯用地应当位于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不得占用市政道路、消防通道、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不得压占地下管线,不得危及公共安全;临城市道路住宅,原则上临城市主、次干道一侧不得加装电梯,临城市支路、消防道路一侧加装电梯必须满足现行退让要求。
(三)实施要求。加装电梯应当经所在楼栋(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就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护等费用的分摊达成书面协议。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者影响业主专有部分采光、通风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自然楼层等因素,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经专有部分参与业主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有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的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费用中实际分摊金额。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经增设电梯专有部分参与业主自愿协商同意,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电梯安装企业投资建设,有偿使用。
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五、组织实施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安装委托、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应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对住宅楼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二)制定初步方案。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实施单位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用地现状、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电力设施、地下管线、对周边影响及附属工程范围等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设计和效果图,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初步方案中应包含电梯品牌、具体型号。
增设电梯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配置型号,必须配备停电应急平层装置。
(三)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
1.建设单位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幢)房屋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的增设电梯证明材料、增设电梯方案等。
2.公示期间,其他业主对增设电梯事项无异议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存在异议的,应实名制书面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由业主间自行协商或在单元业主牵头人的调解下处理异议。业主之间自愿协商不成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社区居委会调解不成的,业主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四)签订相关协议。在业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应当经参与业主同意后签订增设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组织建设模式、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工程完成后的电梯使用单位等内容。同时,可签字授权建设单位代为办理审批手续。
(五)委托规划方案设计及审查。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未预留电梯井的,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增设电梯设计方案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对增设电梯的电梯井位置、建筑风貌协调性等进行审查。
(六)委托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审查意见、地质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施工图审查专业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报告审查合格书》《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住建部门对增设电梯施工图(含消防)设计及审查进行监督管理。
(七)委托施工及办理相关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其中工程投资额(不含电梯设备)在30万元以下的可由业主自主监理。工程投资额(不含电梯设备)在30万元以上的(不含30万元),建设单位还应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后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负总责。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须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告知手续。
(八)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新安装的电梯应当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怀化分院申请安装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九)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业主)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对增设电梯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增设电梯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
增设电梯必须由业主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电梯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单位的明确按照《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委托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使用单位应每年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怀化分院申报电梯定期检验,并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七、产权面积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幢)参与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或分摊用地面积也不做变更,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八、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负责增设电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工作,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怀化分院负责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查工作。
(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做好增设电梯工程消防通道安全管理工作。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电梯安装告知受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办理电梯使用登记;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怀化经济开发区分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通讯公司保障电梯内网络通讯信号,负责协调供电部门保障电力供应。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人员公积金提取审批拨付工作。
(七)国网怀化供电公司负责为增设电梯用电提供便捷高效的业扩报装优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实行公变低压就近接入。
(八)专业经营企业负责对增设电梯项目涉及到的水、电、气、通讯等管线迁改。
(九)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委会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间达不成协议的进行调解。
(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设计、施工、电梯安装企业、电梯维保等责任主体以及房屋鉴定、检测、勘察、监理、审图等机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相应责任。
九、宣传引导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怀化高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紧密配合,多方协助,共同做好我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
十、其他事项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征收增容地价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职能部门免收各类行政性规费(依法不得减免的除外),享受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支持政策。
(二)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加装电梯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城管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相应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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