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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修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 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作者:杨淑淇 发布于:2020-08-18 09:36:51 来源:大众网
   8月14日至9月13日,《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加快推进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制定出符合法律法规和各方利益的政策,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老龄群体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物权法》和《民法典》,总结探索试点以来的经验,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各区(市)牵头部门等相关同志,邀请市人大、政协相关领导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代表赴广州市考察学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并积极与北京、上海、济南等先进地区沟通交流,组织各市直部门、区(市)具体牵头部门进行了专业论证,组织法律界专家、社区管理专家、建筑设计专家、街道、社区、居民以及参与过加装电梯项目的电梯服务、设计、施工企业等各界代表进行了综合论证,最终形成了《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年12月5日,青岛市发布了《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该文件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综合性政策依据,标志着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正式启动。截至目前,青岛市有303部加装电梯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其中108部电梯交付使用。
  
  此次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进行修订,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居民决策、征求意见比例有新规定。二是《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这一文件也将于今年年底到期。三是居民对调整政策中关于征求意见比例的呼声和意愿日益强烈。四是充分借鉴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济南等城市经验和做法。
  
  此次《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调整如下:
  
  一是调整加装电梯征求意见比例范围。青岛市原政策要求加装电梯需经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同意,虽然能够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将居民矛盾控制在最小范围,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速度,无法满足有加装意愿和刚性需求群体意愿。居民对政策调整的期望迫切,居民呼声需要尽快响应,由于当前正处于《物权法》与《民法典》的过渡期,因此《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及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加装电梯根据加装形式不同,2021年1月1日前,应当由单元(单元加装电梯)、楼座(平台加装电梯)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2021年1月1日起,应当由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
  
  该条款既保障了全体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依法依规明确了业主表决规则,同时充分考虑了单元、平台加装电梯的不同情况。
  
  二是突出基层组织作用。《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多项条款中明确了街(镇)、社区的应有作用和应尽职责,对街(镇)、社区提出了开展需求摸查、强化窗口服务、建立协商机制、搭建议事平台、强化过程指导、做好宣传培训等工作要求,特别是将民主协商和属地街(镇)、社区及单位调解功能贯穿增设电梯整个过程,进一步压实了街(镇)、社区属地责任。
  
  三是进一步优化流程。根据青岛市《关于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的通知》(青建管字〔2020〕20 号)确定的改革内容“对全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出具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及《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有关规定,确保加装电梯后不改变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未达到办理施工许可条件的,其设计文件无需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再是必要条件。
  
  四是新增若干引导性条款。业主之间书面协议较之前新增了《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引导居民对权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通过补偿杠杆,撬动协商难题。引导鼓励各区(市)政府建立“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和成片连片勘验规划工作机制,通过超前服务和规划,实施连片加装,降低加装成本。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保险公司、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依法探索代建式、租赁式等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引导鼓励鼓励电梯制造企业自主研发、量身定做性价比高、便利性好、技术过关的新型电梯。引导相关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可依法维护其自身权益。
  
  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如有意见建议,于2020年9月13日前,通过邮箱(kcsjc@qd.shandong.cn)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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