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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政府诠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于:2020-11-25 09:54: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改善市民的居住条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20年11月9日经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大政发〔2020〕62号文件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对《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2019年1月7日,我市出台了《大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9〕3号),但其中没有规定政府补贴,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推动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6〕8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并对上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最新政策进行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大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重新起草了《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上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进行了认真学习,尤其是对上海市住建委、上海市房管局、上海市规划自然局等10部门于2019年11月22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上海市最新的政策)进行了认真对照和学习,起草了《实施意见》,并先后两次征求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政府、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已经达成一致。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居民议定标准。现有政策标准是:加装电梯须经本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并经本栋住宅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调整为:加装电梯须经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明确了部门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会同财政、自然资源、民政、市场监管、公积金等市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工作;自然资源、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加装电梯的规划管理、社区协商、质量安全监管、电梯安全和使用监管等方面的指导;电力、通信、燃气、水务等相关产权单位,做好加装电梯工程的电力扩容、管线移位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加装电梯的组织推进工作,应建立由区领导牵头,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参加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各地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作为服务主体,做好业主和实施主体加装电梯的指导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在街道加装电梯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沟通协调工作。
 
  (三)拓展了资金渠道。1.满足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的,可以按顺序申请提取使用本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中业主个人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2.本实施意见正式实施后至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市内四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政府按楼层情况对加装电梯的建设资金予以补贴,对6层住宅每部电梯财政补贴18万元,每增加一个楼层相应增加补贴2万元,每减少一个楼层相应减少补贴5万元,补贴最多不超过22万元。具体补贴范围和补贴程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3.鼓励电梯生产、电梯安装、社会投资等企业依法探索租赁、用户付费等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四)细化了实施程序。为了便于市民办理加装电梯审批手续,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电梯施工告知、电梯使用登记、竣工验收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每项手续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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